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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7月22日 14:52来源:点击量:0

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黑农委经发〔2016〕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带动全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省农委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制定创建标准,组织评审认定,做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和相应扶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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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创建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参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已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经营规模符合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二)有场所。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

(三)有设施。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四)有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记录齐全;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生产,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有技能。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参加过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或职业农民培训。

(六)有效益。经济效益位居本地区同类家庭农场前列,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第五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材料;

(三)土地流转合同;

(四)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证明材料;

(七)参加农业技能培训或职业农民培训证明材料;

(八)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的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地的乡镇农经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并上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审。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逐级报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由省农委按照认定标准,组织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对申报家庭农场进行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 省农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形成本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创建名单,并通过黑龙江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委确认为“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七条 各市(地)农委及省直管县农业局应在10月底前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和正式文件报省农委。省农委将在年底前,按照择优原则,完成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年审工作按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和发展要求,重点检查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

第十条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面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示范带动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

2016-07-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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