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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产业发展前景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7月22日 11:38来源: 江西省林业厅点击量:0

江西省省级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3000万元,今后,将推动省级林下经济重点县项目、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抓好中药材、香精香料、森林食品、森林旅游、休闲养生等林下产业发展。以下是江西省林业产业发展前景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江西省林业产业发展前景

江西省做大做好“显山”文章 重点扶持发展四大林业产业

从省林业厅获悉,未来几年江西省将重点扶持发展油茶、毛竹、林下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四大林业产业,做大做好“显山”文章,带动山区农民奔向小康。在油茶产业方面,省财政安排8000万元油茶产业扶持资金,重点发展油茶高产林,提升油茶产量,推进油茶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打造我省知名茶油品牌。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省新造油茶林300万亩、低产油茶林抚育改造500万亩、年产茶油40万吨,油茶产业综合产值达到500亿元。同时,大力推广油茶造林模式,推动油茶产业成为我省精准扶贫的特色产业。

安排7000万元用于支持毛竹特色产业发展。实施低产竹林改造500万亩,新造或改造笋用竹林50万亩,大力扶持竹产龙头企业上市,重点发展竹建材、竹家具、笋产业,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省竹产业总产值超750亿元的目标。

省级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3000万元,今后,将推动省级林下经济重点县项目、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抓好中药材、香精香料、森林食品、森林旅游、休闲养生等林下产业发展。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省林下经济种植规模达到500万亩以上,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参与农户55万户。同时,抓好森林旅游等产业,力争森林旅游年接待总人数达1亿人次。

二、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赣财农〔201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油茶、竹类、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发展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据林业产业建设任务量、森林资源状况、地方政府对产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产业发展现状,以及项目实施能力和绩效等因素安排,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对确需项目化管理安排的,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如实申报、分级负责、注重绩效、择优补助、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通过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方式支持林业产业发展。

第二章 油茶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油茶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方向主要包括高产油茶林新造、低产油茶林改造、油茶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申报项目地块不得与已享受其他林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造林地块重叠。

第六条 油茶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对象为承担高产油茶林新造、低产油茶林改造、油茶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补贴标准。高产油茶林新造每亩补助500元,低产油茶林改造每亩补助200元。对油茶产业科技(示范)园建设中符合条件的科技投入适当补助,实行先建后补。

第三章 竹产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竹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方向包括毛竹低产林改造、笋材两用林和笋用竹基地建设,以及竹林经营道路修建等,优先支持毛竹低产林改造。

第九条竹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对象为毛竹低产林改造、笋材两用林和笋用竹基地建设及竹林经营道路修建的实施主体。

第十条 补贴标准。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150元,笋材两用林基地和笋用林基地建设每亩补助250元,竹林经营道路修建每公里补助1.2万元/公里。

第十一条 竹产业发展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各地应将实施完成并经省级验收达标的毛竹低产林改造、笋材两用林和笋用竹基地建设以及竹林经营道路修建的任务列入申报范围。

第四章 林下经济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利用林地资源、林下空间开展森林药材、森林食品,以及其他非木质加工原材料种植等。

第十三条 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补助对象为实施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  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各地应将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列入申报范围。验收方法参见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项目不得与已享受其他林业专项资金扶持的种植地块重叠。

第十五条 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要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对有损或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环境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对自身投资力度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项目优先支持。提高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对林农增收和扶贫攻坚的贡献率。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当年油茶、竹类和林下经济发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林业产业发展重点,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本级项目组织申报的同时,对所辖县(市、区)申报的专项资金或项目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审核,经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联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及省属单位直接报省。

第二十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年度项目计划任务和专项资金额度,结合项目绩效考评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协商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如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在年度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中明确。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农业厅 林业厅 水利厅 扶贫和移民办 农发办 新村办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意见》(赣财农〔2014〕75号)要求,结合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特点,健全完善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检查验收工作,对项目完成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公示专项资金政策、分配方案及结果。基层财政、林业站所要根据要求公开公示专项资金安排对象和实施完成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13〕10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林业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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