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农[2016]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全省森林资源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和村级森林防火补助、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以及乡村风景林建设等林业资源保护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据年度林业资源保护任务、森林资源状况、中央和省级补偿的生态公益林面积、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安排,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对确需项目化管理安排的,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如实申报、分级负责、注重绩效、择优补助、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方式支持林业资源保护。
第二章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为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2016年平均补偿标准为每亩20.5元,其中20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管护公益林的相关支出。
国有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用于国有林权单位管护生态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和劳务补助等支出。专职管护人员的管护劳务补助标准按当年每亩公益林补偿资金管护支出的15%安排,其中:专职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补助不低于10%;乡镇政府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监管支出标准不高于5%。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项目支出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具体使用方向按照当年年度资金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林业资源保护补助
第九条 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资源保护任务的各类主体。
第十条 村级森林防火补助,用于全省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和国有林场聘用护林员的劳务补助支出等。
第十一条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补助,用于开展生物防火林带、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能力建设,以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更新等。其中: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
第十二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全省松材线虫病以及其他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与治理等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资金用于对亟待保护的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实施养护及抢救复壮、病虫害防治等支出。
乡村风景林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全省乡村风景林示范村建设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当年林业资源保护工作形势和下一年度林业资源保护重点,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对本级项目组织申报的同时,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经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联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及省属单位直接报省。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全省年度林业资源保护工作计划、专项资金额度,以及项目绩效考评情况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协商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如因政策等进行调整的,在年度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农业厅 林业厅 水利厅扶贫和移民办 农发办 新村办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意见》(赣财农〔2014〕75号)要求,结合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特点,健全完善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检查验收工作,对项目完成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与项目、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公示专项资金政策、分配方案及结果。基层财政、林业站所要根据要求公开公示专项资金安排对象和实施完成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11〕85号)、《江西省村级森林防火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13〕101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林业厅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