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和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财农[2016]45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补贴实施细则。
从201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待省市方案下发后实施)。
(一)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所在镇(街道)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3、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所在镇(街道)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村组未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4、林苗圃、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场圃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承包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场圃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区农委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场圃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区农委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场圃享有;场圃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补贴计发依据为计税耕地面积。
我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三)其他要求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2.各地应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具体安排
补贴清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统一补贴依据和标准核定统计每户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制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格式见附件1),每户农户要签字确认,在7日22日前完成。
各镇(街道)要按照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并组织各行政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区镇(街道)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全区应在7日30前公示完毕。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镇(街道)应及时汇总公示情况,填制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于7月30前报区农委。镇(区、园、街道)财政所同时将补贴数据信息全部录入一折通系统中。经区财政、农委汇总审核并填制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汇总表,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
镇(街道)、村两级要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发放补贴政策告知书,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本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工作,区财政、农委设立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513-80168108,区农委0513-86512719),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监督电话:区财政局0513-80168038,区农委0513-86512637。
2016年7月20日
转自:http://www.nantong.gov.cn/art/2016/7/21/art_39470_2117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