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渡头桥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6)第04号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政国土字第22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邵阳市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2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转批单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双政发[2016]24号),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渡头桥社区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市渡头桥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土地与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按征收程序现将《邵阳市渡头桥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0.1783公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面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房屋征收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以上费用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和房屋征收户。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本项目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6月16日至 2016年 6月 26日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