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地村民,通过合法途径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且依法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后来甲外出打工,把土地依法转包给了同村的乙,并依法签订了书面合同。在这个土地转包的期限内这块土地发生了土地征收。按照该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70%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该土地补偿费归甲还是乙?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因此,本案中,甲的流转行为合法有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
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乙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
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本案中双方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
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