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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

2016年07月21日 10:18来源: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联网平台点击量:0

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湖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扩大有效需求,优化市场供给,建立购房和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各地要把“去库存、稳市场”作为政府的主体责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远近结合、综合施策的工作思路,制定科学可行的去库存政策措施。“十三五”期间,全省商品房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品质不断提升,有效需求不断扩大,到2020年,各市(州)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和棚改货币化安置。

1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推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各地方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从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提供公租房租赁服务,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2016年,各县(市、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其中:商品住房库存量大且有条件的地方,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应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改货币化安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3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各地要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用工单位要落实《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宣传引导,主动服务,提供绿色服务通道。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拓宽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渠道。开展省级资金调剂融资机制试点,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资金盈缺调剂。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各地要以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为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快建设功能齐全、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

5深化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转移。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改革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农民等新市民进城购房及相关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各地可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农民及农民工等新市民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积极与金融机构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推动“农民安家贷”等产品落地。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性担保平台,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

7支持首套住房贷款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个人首套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各金融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落实好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关要求,做好个人住房金融服务工作。(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8落实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五)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控。

9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各地要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健全房地产库存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住房市场供不应求的,要加大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下一年度住房用地计划要削减50%;库存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要暂停住房用地供应。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应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各地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优先用于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或转为棚改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加快完善城市新区配套设施。加快城市新区、开发区、县城城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区公共交通的对接,为居民安居就业提供便捷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各类机构投资者组建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经纪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鼓励库存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通过规模化租赁、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等模式运营商品住房。各地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企业或个人开展房地产租赁经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13降低房地产企业运行成本。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应缴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缴纳。金融机构可适当下调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各地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适度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各地要加大土地、规划、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旅游、养老、医疗、创业等跨界地产,拓展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通过兼并重组转让实物资产及债权债务,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债权债务责任落实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可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可给予并购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治理。各地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服务收费和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收费,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专项检查,净化价格环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湖北银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排查,坚决打击和遏制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行为,严格规范城中村和村民在宅基地上的私人建房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私人建房的规定,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行为。杜绝违法建设行为。(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去库存、稳市场”的主体责任,于2016年4月底前,开展房地产库存专项调查,摸清库存底数,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政策措施和专项行动方案。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分工要求,于2016年4月底前,研究提出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要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将行动方案和落实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住建厅。

(二)注重综合施策。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本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土地、财政、税收、金融、户籍、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注重国家政策落实与本地实际、分类施策相结合,注重供给结构调整与释放市场需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引导的作用,不断增强化解房地产库存各项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人民政府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情况,列入对市(州)人民政府的督查内容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将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去库存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逐级考核。省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地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成效进行督查考核。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考核。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不力、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地方政府,实施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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