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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商品房屋去库存的意见》多政发〔2016〕59号

2016年07月21日 09:09来源:多伦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点击量:0

多伦县人民政府 

关于非住宅商品房屋去库存的意见

多政发〔2016〕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6〕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住宅开发用地供应(责任部门:国土局)

(一)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住宅年度供应规模。当房地产供过于求时要减少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或暂停供应计划。

(二)对已供地未开工满两年及开工建设用地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严格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清理处置;对未开工且未满两年的商品住宅项目三年内暂停开工建设。

二、允许对已出让非住宅项目进行调整转型(责任部门:住建局)

(一)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在建未售、建成未售等非住宅项目调整转型,但城市规划确定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不在此列。

(二)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商住混合用地项目中商业等非住宅调整为服务型公寓,调整幅度不超过50%。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商业、商务办公、宾馆用地之间可相互转换。

(四)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写字楼,可由政府或其他投资者收购或长期租用,改造为教育培训、幼儿园等用房,也可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社会化养老、文化、旅游、大学生创业、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类用房。

(五)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整栋自持的非住宅,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业态转型,但不得分割销售。

(六)对于在建商品房住宅项目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在不增加容积率,不改变城市设计、不影响绿地等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对用地性质、年限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上述规划调整凡涉及出让后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应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涉及出让后容积率、用地性质的调整,应按国家规定的容积率调整程序完善手续。对原土地出让过程中设置了出让条件和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改变用途和调整转型,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

三、降低非住宅交易和经营成本(责任部门:就业局、住建局)

(一)综合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厂房、仓库及办公用房等房屋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园、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促进创业就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实现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消化。

(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我县投资的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为职工团购或长期租用商品房。

(三)允许小微企业创业者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条件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大对个人购买非住宅的贷款支持。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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