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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2016.7.17)

2016年07月20日 15:48来源:莱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莱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莱政房征决[2016]1号

 
    为打通大寺街,改善交通、居住环境,莱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关及大寺街区片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莱阳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南关及大寺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莱阳市南关及大寺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莱阳市昌山路以南、龙门路以北、清水路以西、七星街以东区域以及向阳街(七星街-五龙路段)涉及的部分区域(规划保留部分除外),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莱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评估公司:莱阳市润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六、签约期限:签定协议期限:2016年7月22日19︰00至2016年8月10日19︰00;搬迁期限:2016年7月27日19︰00至2016年8月15日19︰00。
    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联系电话:0535-7856369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权利: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莱阳市南关及大寺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 《莱阳市南关及大寺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7日


附件1

莱阳市南关及大寺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优化城市交通环境,依据莱阳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制定莱阳市南关及大寺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七星街以东、清水路以西、昌山路以南、204国道以北以及向阳街所涉及的部分区域(规划保留的建筑除外)。
    二、房屋征收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莱政办发【2015】第53号);
    (四)《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莱价字【2009】第4号)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实施时间
    (一)签订征收协议期限:2016年7月22日19︰00至2016年8月 10日19︰00。
    (二)搬迁期限:2016年7月27日19︰00至2016年8月15日19︰00。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
    (一)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产权是个人的楼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不足45㎡的,按45㎡安置),以1︰1.3的比例进行置换;超过安置面积20㎡(含20㎡)以内,购买价格为4000元/㎡;超过安置面积20㎡以外,购买价格为5050元/㎡;安置后剩余安置面积,按照5050元/㎡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
    2、住宅房屋是直管、自管公房的楼房和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不足45㎡的,按45㎡安置),以1︰1.3的比例进行置换;超过安置面积20㎡(含20㎡)以内,购买价格为4000元/㎡;超过安置面积20㎡以外,购买价格为5050元/㎡;安置后剩余安置面积,按照5050元/㎡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直管、自管公房给予产权单位补偿安置,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3、办公、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不足或超出部分,按照该区位房屋评估价格互找差价。
    (二)房屋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征收要求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按照5050元/㎡的标准补偿。
    2、对工厂、企业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按照用地性质、区位等级、剩余年限等因素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成本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改到户、个人全资购买的平房住宅补偿安置
    对于房改到户、个人全资购买的平房住宅,原则上参照南关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最低安置面积
    被征收房屋单户建筑面积不足45㎡的,且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由征收部门按照45㎡安置。
    六、其他补助、补偿
    (一)附属设施拆除迁移补偿
    附属设施拆除迁移补偿标准按照莱政办发【2015】53号文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莱价字【2009】4号文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室内装修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四)自建房屋补偿
    院内自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房屋重置成本评估确定。
    (五)搬迁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8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结果确定。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
    区域内利用住宅从事经营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400元/㎡的补助。
    区域内办公、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月30、40元/㎡的补偿。过渡期限为36个月,交房后暂付12个月,剩余部分按每次6个月的标准足额发放,回迁安置时结算付清;超过规定的临时过渡期限,自超过之日起双倍计发。
    区域内工厂、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有关规定每月20-4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房屋(正房)建筑面积×1.3×10元﹢合法储物室面积×1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暂付18个月,剩余部分按每次6个月的标准足额发放,超过临时安置期限的安置补助费双倍计发,发至回迁安置通知之日后延3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计发3个月。
    (八)住宅房屋的储物室补偿
    住宅房屋的储物室,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3000元/㎡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需要购买储物室的,在不超过原储物室建筑面积内购买价格为2200元/㎡,超过原储物室建筑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2600元/㎡。
     (九)直管、自管住宅平房的空院部分补偿
    直管、自管住宅平房的空院部分按照800元/㎡的标准补偿给产权单位。
    七、征收住宅房屋签约、搬家奖励
    (一)速签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日前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元的速签奖励费。
    (二)速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日前5天搬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元的速迁奖励费。
    (三)签约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计发签约奖励费;超过签约期限取消签约奖励费。单户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发。
    (四)搬家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计发搬家奖励费;超过搬迁期限取消搬家奖励费。单户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发。
    (五)其他奖励
    1、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家交房的,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回迁安置通知发布之日起,免收三年物业费和电梯费。
    2、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家交房的,选择产权调换需购买车位的被征收人,每户享受市场价格15%的优惠(仅限一个),购买车位的先后顺序按总积分高低排序选取,选完为止。
    八、安置住宅房屋标准
     安置住宅为毛坯房,标准为:水、电、暖、太阳能、燃气、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网络管线到位,拉毛地面,墙面、顶面刮大白,室外防盗门。
    九、安置房屋范围及面积
    住宅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原则上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安置在6#楼东单元西户和西单元东户以及中间单元,其他个人住宅安置在13#、14#、15#楼和6#楼东单元东户和西单元西户,最终安置房屋范围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户数确定;安置房屋单户建筑面积约为:77㎡、83㎡、115㎡三种,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
    十、住宅安置房屋分配原则及积分方法
    住宅安置房屋实行立体切块的分配原则。
    房屋产权是个人的,选房顺序按个人积分高低排序进行,总积分相同的抓阄确定顺序;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残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办理选房手续。
    房屋产权是单位的直管、自管房屋,由单位统一选取安置承租人的房屋,选房顺序按单位的积分高低排序进行,总积分相同的抓阄确定顺序。
    (一)房屋产权是个人的选房积分办法
    房屋产权是个人的选房积分由四部分组成:签订协议顺序分、签订协议分、搬家顺序分、搬家分。
    1、签订协议顺序分500分。签约时采取发号的形式进行,1号签约者得500分,每推迟一名减1分;叫号三次不到或拒绝签约的所领号码作废,下一号码自动替补。
    2、签订协议分200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第一天签约的得200分,每推迟一天减10分,超出规定签约期限的不得分。
    3、搬家顺序分500分。搬家时采取发号的形式进行,1号搬家、验房合格的得500分,每推迟一名减1分;领号后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超过一个小时未交房或验房不合格的,所领号码作废,下一号码自动替补。
    4、搬家分200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第一天搬家的得200分,每推迟一天减10分,超出规定搬迁期限的不得分。
    (二)直管、自管房屋单位选房积分办法
     直管、自管房屋单位选房积分由两部分组成:签订协议分和搬家分。
    1、签订协议分300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各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全部签订协议后,产权单位第一名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的得300分,依次减10分。
    2、搬家分300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各产权单位承租人全部搬家交房后,产权单位第一名与征收部门交房且验房合格的得300分,依次减10分。
    十一、补偿费用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结清原住房水、电等相关费用,获取《交房验收单》后,付清征收补偿费用。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结清原住房水、电等相关费用,获取《交房验收单》后,付清相关补助、补偿费和奖励费。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超面积费用以及安置剩余面积费用,待办理接房手续时一次性相互结清。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十二、征收组织形式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征收签约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二)本次征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积分公开,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价格公开,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的房栋公开。
    (三)本区域房屋征收部门为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实施单位为莱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本区域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办公地址为莱阳市原南关小学。
    电话:0535-7856369   电子邮箱:lydsjbgs@126.com
    十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及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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