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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07月20日 15:45来源: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化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1.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根据中央最终确定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方案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2.委托代征有关税收。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明确税务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二)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按照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

1.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认真实施纳税服务规范化管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编委办负责)

2.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积极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的数据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让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探索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深入推进我省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不断升级完善我省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6年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制定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探索建设我省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推进京津冀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同时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让纳税人享有优质、便捷、统一的纳税服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4.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期内的免检待遇,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要求,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多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工商局、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5.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探索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6.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好“全面实施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工作和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机制”等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三)转变征收管理方式。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对代征非税收入部分的相关税收收入数据应与财政部门共享,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着力解决税收征管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问题。

1.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完善我省税务系统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税收流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2.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积极探索对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提升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集中进行,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及时接收国家税务总局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的工作任务,并做好风险应对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4.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集中开展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水平。(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5.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积极探索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6.认真落实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大力推广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健全发票管理制度,2016年实现所有发票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逐一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逃骗税和腐败行为,进一步净化发票使用环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7.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推进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健全减免税核算体系,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在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的同时,使之更深刻地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为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8.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好“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独立性;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实现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深度参与国际合作。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用国际化视野谋划税收工作,加强对国际税收事项的统筹管理,着力解决对跨国纳税人监管和服务水平不高、国际税收影响力不强等问题。

1.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在全国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的整体框架下,积极做好配合和探索、尝试工作。对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进行探索,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完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措施,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探索和推出我省创新服务措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好“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等工作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与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税务组织体系,着力解决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与税源状况、工作要求不匹配等问题。

1.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加强我省税务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2.加强税务干部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税战略,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加大国税、地税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力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可对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解决专业人才不足问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3.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我省税务系统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厘清责任边界,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履职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4.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好“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合理配置资源;逐步理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国税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地方财政对地税系统经费的保障机制;加强税务干部能力建设,加强对税务干部平时考核,完善日常化、累积化、可比化的数字管理制度体系”等工作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强化政府综合治税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税收环境不够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

1.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规定,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为契机,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3.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司法部门要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公安部门要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力量,健全公安部门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将税法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5.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好“协助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实施进程,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提供,落实相关各方法定义务;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保障各有关部门及时获取和使用税收信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等工作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文明办、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质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明确一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协调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各级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改革责任。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肩负起征管体制改革推行工作的主要责任,根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通力协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改革节点,结合部门实际,抓好具体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实现国税、地税双方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使广大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有关部门要主动厘清责任链条,对征管体制改革推行工作承担起配合责任,研究制定和落实具体支持措施,加强沟通协商,为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和其他改革措施落实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支持,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征管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协作基础。

(三)健全机制保障。为保障各项改革举措协调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制定细化措施,责任到人,并抓紧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序时推进和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改革落实。

(四)强化推进督导。在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试点先行和联合推动原则,加强督查督办和跟踪问效,及时对试点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在抓好改革自主探索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下半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抓好全国试点措施的推行工作,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年底前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实施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便利措施、改革成效等谋划宣传重点,有计划地推出系列宣传,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实施征管体制改革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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