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磐政办〔2016〕7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建立耕地保护奖补长效激励制度,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保护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促进我县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耕地保护奖补对象为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四条 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本县行政辖区内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面积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发放范围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第五条 耕地保护奖补机制要按照“全面实施、分级负责、统筹兼顾、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两部分组成。资金来源主要由省财政切块下达的耕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的耕地奖补资金构成。按照补偿标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配套。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主要从省财政切块资金和县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主要从省下达给各县政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按照县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由县农业局按有关要求发放。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发放标准为每亩耕地补偿70元/年。我县结合财力状况,建立耕地奖补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奖补标准。
第八条 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的发放与乡镇辖区、村辖区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相挂钩,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乡镇、村全额发放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当年乡镇辖区范围内累计发生违法违规用地5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不再发放所在乡镇所辖村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当年乡镇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扣发所在乡镇所辖村的全部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当年村所辖范围内发生耕地违法违规行为1宗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小于0.5亩,未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村50%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累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0.5亩,未整改到位的不再发放所属村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以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按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到位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扣除保护耕地奖补资金。连续两年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且未整改到位的村,扣发三年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整改到位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扣除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第九条 违法违规用地发现途径为:
(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
(二)土地执法巡查发现的;
(三)信访举报查实的;
(四)农业生产检查发现的;
(五)其他经查实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当年发生未经批准建设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污染耕地、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经耕地面积核定、违法违规用地认定、公示无异后发放。
(一)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定当年度各村集体所有耕地面积。农业部门核定年度承包耕地面积和耕地利用情况。
(二)乡镇政府负责统计、汇总、审核、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数据、当年批准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负责编制村级补偿方案和补偿金发放工作。
(三)县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确认耕地保护情况,并提出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四)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县政府审定同意,行文发放年度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保护耕地奖补资金总额的40%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60%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乡镇统筹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除可用于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两网化”巡查、拆违建、复垦、防灾减灾等开支。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和监督全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落实,统筹政府财力,定期制定颁布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县审计局定期开展相关村奖补资金使用审计,县监察局对奖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落实保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为实施耕地保护奖补机制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领导,负责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功能区“非粮化”的管护责任、耕地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并督促落实;及时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监督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时解决本辖区内耕地补偿机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享受补贴的村和农户应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核实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耕地保护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整合农业三项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县政府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纳入到对乡镇的综合考核内容,县级有关部门抓好督查督办,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农户补贴发放清单,应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除直接发放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外,其它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应列入村务公开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转自:http://www.panan.gov.cn/xfb/zcwj_5567/gfxwj_5570/201607/t20160718_1550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