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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7月18日 10:04来源:浙江省农业厅点击量:0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6〕4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6月8日

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稳定增长,更好地服务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目标思路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省内优势农产品资源,在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基础上,围绕重点出口农产品领域,择优认定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以推动经营主体更加重视生产经营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并有效带动全省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快推动外向型农业发展。

二、认定范围

全省范围内建设主体明确,由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经营,或者与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符合标准化、规模化、外向化要求的蔬菜、茶叶、旱粮、水果、花卉、食用菌、畜牧业、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认定条件

(一)基地规模。蔬菜、茶叶、旱粮、水果生产露地连片种植面积核心区在5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连片面积核心区在200亩以上,花卉、中药材生产露地连片种植面积核心区在2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连片面积核心区在10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在100万袋(段、瓶)以上,生猪养殖场年出栏数量在1万头以上,禽蛋类养殖场年存栏数量在1万羽以上,其他特种种植、养殖生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基地生产的农产品或以其为原料的制成品,通过自营出口或供货给其他企业出口,出口贸易额能力在50万美元以上。

(二)主体能力。经营主体信誉良好、经营证照齐全、经营管理和检验检测制度机制完善,属于各级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

(三)产品质量。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的标准,符合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使用规范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近两年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没有不良记录、未遭受出口国家(地区)的不合格产品通报。

(四)生态环境。基地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良好,土壤、水质经检测符合要求,外来污染源影响或污染物限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五)生产管理。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严格,全面建立落实相应制度措施:

1.生产过程操作规范。基地通过GAP认证或目标市场要求的认证,通过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农业投入品使用控制严格。建立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农业投入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废弃物回收等登记记录;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相关要求。
  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基地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业生产全过程记录;按要求进行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实行可追溯制度。

(六)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部门积极主导,鼓励支持实施基地建设,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认定程序

(一)书面申报。书面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基地经营主体或与基地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提出。申报主体填写《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附件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初审后,符合要求的于11月底前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的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主体证明文件(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的证照复印件)及申报主体对基地拥有合法管理权限或自营管理、订单合同等有效证明。
  2.基地平面图和编号说明;
  3.基地生产管理相关文件(出口基地备案或目标市场相关认证证明,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等文件);
  4.基地环境和产品检测报告。

(二)考核评估。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在12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浙江检验检疫局组织考评小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核实和综合评估。

(三)颁证授牌。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和浙江检验检疫局共同颁发认定证书,授予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称号。

五、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报主体须重新申请认定。经认定合格后,重新授予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称号。

(二)监督检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申报主体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省农业厅、浙江检验检疫局视情组织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报告制度。申报主体在农产品出口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新的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及时将申报主体的报告转报省农业厅、浙江检验检疫局。

(四)应急处置。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动植物疫情疫病,农产品出口过程中检出农兽药残留或环境污染物严重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而被进口国家(地区)启动加严检验程序、停止进口程序或封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应急处置和控制措施。

(五)撤销称号。对已经不符合认定条件,有效期满未重新申报认定,发生问题且整改不力,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等情况的,撤销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称号。被撤销称号的,2年内不受理重新认定申报。

六、政策措施

(一)鼓励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农业“一区一镇”范围内的基地,创造条件申报认定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

(二)支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参加浙江省农业厅统一组织的国际农产品(食品)展览展销活动,按政策给予一定的摊位费等补助。

(三)支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经营主体牵头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

(四)鼓励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推进科技创新,创建农产品品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条件,并按规定在财政支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内生产的农产品出口实行绿色通道、出口直放等便利措施;优先对外推荐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注册,所属区域优先推荐评选浙江、全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六)检验检疫部门依据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自检自控情况和检验检疫监管情况,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减少抽检批次和检测项目等优惠措施。

(七)农业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组织农产品出口提供相应服务。检验检疫部门为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加强指导帮助,提供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咨询服务。

(八)当地农业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资金或省切块下达的农业项目资金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给予倾斜。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浙农专发〔201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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