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支持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围绕突出问题,以完成脱贫任务为目标,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各行业、各级次、各渠道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上下联动,县抓落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工作指导、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市有关部门在政策倾斜、资金下达、权限下放等方面为县级统筹整合营造宽松环境。县级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整合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规划引领,凝聚合力。县级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充分发挥合力作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统筹整合内容
(一)统筹整合的区域范围。2016-2020年,面向全省范围内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开展县级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重点加大对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的整合推进力度。20个县(市、区)具体为:东平县、莒南县、沂南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阳谷县、临清市、冠县、莘县、菏泽市牡丹区、菏泽市定陶区、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单县、东明县、曹县、鄄城县。
(二)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主要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1.中央资金。除国家部委直接分配到项目的资金外,凡是切块分配的,原则上纳入整合使用范围。中央资金主要包括20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节能减排资金(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工程集雨区环境整治)、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2.省级资金。省级资金主要包括24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植树造林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治补助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村文化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户科学储粮建设)、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村邮政站点建设)、服务业发展资金(乡村旅游发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农民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技能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科学普及和推广奖励资金(科普示范工程)、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以上未列明但与前述中央资金配套使用的省级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3.市、县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参照中央和省级资金范围,明确本级可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与中央和省级资金捆绑使用,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4.其他资金。
(1)对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用于扶贫开发的债务资金,其中要求各市2016年新增安排不少于14亿元,各市、县(市、区)要加大与专项扶贫资金、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重点支持扶贫任务重的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2)加强中央、省级相关涉农资金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公益事业扶贫基金的有机衔接,做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最大限度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3)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精准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4)各级要统筹用好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政策性贷款,充分发挥扶贫开发基金会等平台作用,引导鼓励各类金融及社会资本加大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
(三)省、市支持统筹整合的政策措施。
1.明确资金规模。对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开发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省按照相关因素明确到市县。对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中央资金在收到30日内,省级资金在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级预算后30日内,由省直主管部门按照20%以上的比例明确用于扶贫的资金规模。对安排到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县(市、区)的资金,由县级统筹全部用于扶贫脱贫。省直主管部门具体安排意见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以便统筹指导协调。
2.切块分配下达。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原则上要按照因素法采取切块方式分配下达。
3.审批权限下放。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4.省、市充分授权。县级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需要调整资金用途用于扶贫脱贫的,省、市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审计部门不得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四)县级开展统筹整合的方法步骤。
1.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县级政府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全省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年度任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
2.编报统筹整合方案。县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贴近脱贫攻坚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结合上级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年度专项扶贫资金、涉农资金规模,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加大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力度。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要及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省市相关部门通报,作为各部门指导考核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3.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县级政府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1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4.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确保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县级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把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地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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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出了“渠道不变,充分授权;上下联动,县抓落实;规划引领,凝聚合力”的涉农资金整合原则。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抓好工作指导、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倾斜、资金下达、权限下放;县级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整合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县级要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充分发挥合力;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到人到户,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