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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6年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最新政策

2016年07月15日 17:38来源:点击量:0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

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6〕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推动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精神,抢抓国家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的重要窗口期,促进我省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培育壮大煤矿主体企业。巩固现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果,继续推动主体煤矿企业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到2020年,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主体企业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其中:规模30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2家,5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10家。(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有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深入实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分解落实“十三五”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淘汰关闭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减量置换退出一批、依法依规核减一批、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的要求,有序退出煤炭过剩产能。2016年起,用3至5年时间关闭退出煤矿510处、压减煤矿产能7000万吨以上;到2020年全省煤矿总数减少到750处,产量控制在2亿吨左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提高煤矿机械化开采水平。加快煤矿机械化改造,到2017年底,全省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超过80%,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超过50%。对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一律限批,并引导其关闭退出。到2020年底,全省符合条件的生产煤矿全部实现机械化采煤。(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四)加强煤炭绿色开发利用。大力推广先采气后采煤和充填开采等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取兼并、重组和合作等方式,加快综合开发。到2020年,煤矿高浓度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5%,矿井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加快建设盘江矿区、织纳矿区等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区。(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鼓励开展煤炭深加工。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化工、建材、电力等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控股、参股煤矿主体企业。加快发展煤炭洗选加工,优化煤炭产品结构。到2020年,全省原煤入选比例超过80%,其中炼焦煤全部入洗。支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重点发展以煤制烯烃、天然气、乙二醇等现代煤化工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二、重点任务

(六)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后方可投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七)严查违法违规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建设生产违法违规联合惩戒机制,对所有未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和各类证照不全的生产煤矿坚决依法依规停产停建,坚决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明察暗访,并严肃问责。(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底前制定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国有煤炭企业劳动、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减层缩链、减人提效。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支持国有煤矿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等,为传统煤炭产业减少富余人员、拓展新的就业渠道。(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指导企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201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安置国有企业职工2万人左右,其中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退出职工121万人。各煤矿企业(集团)要加大实施内部分流和吸纳兼并重组原企业职工,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一次性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由当地人社部门牵头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按规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各地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进行优先安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以毕水兴煤炭资源富集区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煤化工产业项目,建成一批煤化工产业集聚区。加快建成黔西县黔希煤制乙二醇等项目。积极推进织金煤制烯烃及煤制天然气、毕节煤制清洁燃料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十一)建立煤电联动机制。鼓励以“煤控电、煤参电、电参煤”等多种模式开展煤电联营。建立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指导为辅的燃煤电厂与煤矿企业煤电联动机制。在毕节市、六盘水市开展电煤成本政府指导价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行。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压质压价,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压低电煤价格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十二)加快煤炭运输通道建设。加强矿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东西贯通、南北衔接的煤炭集、疏、运系统,加快推进全省所有矿区道路与煤炭外运通道公路、铁路、水路有效衔接。鼓励煤矿与用煤大户建设长距离皮带、管道运煤系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推进煤炭开采领域科技攻关。完善我省煤炭科技创新体系,广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以西南地区煤矿瓦斯防治工程研究中心、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省煤田地质局等为平台,引进一批高端研发机构和人才。“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开发数字矿山信息平台、薄煤层及中厚煤层智能化工作面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综合机械化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煤炭地下气化实验、煤层气地面抽采等科技攻关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十四)建设能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2018年前建成贵州省能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煤矿安全监管、工业经济运行、电网调度、电力交易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全省能源系统运行调度、监测分析、技术创新和综合监管水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

(十五)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2016年底前制定我省矿区综合治理规划。按照综合规划、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盘县、水城、兴仁等采煤沉陷区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全面实施搬迁安置、生态修复、土地复垦、造林绿化等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和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重点改善采煤沉陷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新型现代化小城镇或新社区。(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三、政策措施

(十六)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省生产煤矿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州)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七)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矿权,暂停探矿权转采矿权。未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采矿权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十八)加强社会保障衔接。认真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退出煤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资金奖补政策。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工伤人员,相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十九)分离办社会职能。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国有煤矿企业承担的“三供一业”(供水、供热、供电和物业)等社会职能逐步分离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关市(州)要积极接受企业移交的社会职能。(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二十)加强企业管理。督促煤矿主体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与绩效挂钩考核,实现职工薪酬能高能低。激励员工通过创新创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增效和个人增收。转变传统的粗放管理模式,重点优化对人、财、物、产品等资源的综合管理,提高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十一)优化煤炭产品结构。强化定制服务和加工配送,巩固电煤市场,拓展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等产业用煤市场。全面提高原煤洗选比重,扩大煤炭分级与分质销售;对煤层赋存较差的矿井要加大在开采源头的分选力度。积极发展洁净型煤、洁净煤粉等系列清洁燃烧产品,拓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城乡煤改气、煤改电替代市场份额。(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十二)鼓励煤炭企业科技创新。“十三五”期间,继续利用省兼并重组政策奖补资金,推动煤矿机械化改造,并逐步扩大奖补到智慧矿山建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三)创新煤炭交易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短期协议、中长期协议等交易新机制。继续依托现有西部红果等煤炭交易中心,积极拓展交易方式。2020年前建成集煤炭产供销一体化的西南煤炭交易中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四)落实地方奖补资金。以中央奖补资金为依托,按企业隶属关系原则并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多渠道整合筹集地方奖补资金,除按国家规定实行“因素法”分配外,中央和地方奖补资金要重点保障煤矿职工分流安置,确保所有煤炭企业退出后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五)鼓励企业压减产能。按照国家规定推动煤矿主体企业主动退出落后产能,对于主动多退、超出目标的,实行阶梯式奖补,多退多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六)拓宽财政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与社会资本进行广泛合作,扶持煤矿主体企业集团做优做大。研究设立省级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合理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落实国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等政策规定。(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八)落实采矿权价款缓缴政策。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已申请办理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的煤矿,如未下发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的,将不再下发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并暂缓缴纳价款;已下发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的,煤矿暂缓缴纳价款便可领取采矿许可证;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尚欠缴价款的煤矿,需申请缓缴价款,凭同意缓交价款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取消煤矿暂缓缴纳价款规定出台后,煤矿需按规定缴纳欠缴价款。(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要比照省级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职能职责逐条细化任务分工,并明确时间表、任务量和责任人,完善跟踪督查台帐,实行对账销号。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力度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关闭淘汰落后煤矿,推进煤矿转型升级等政策落地,确保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考核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贵州省推动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精神,推动我省电力产业清洁高效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一)主要目标。高效安全的电力体系基本形成,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机制初步建立,政府监管体系和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电力对国民经济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三五”期间,完成792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1650万千瓦机组节能升级改造任务,关闭淘汰煤电产能114万千瓦;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600万千瓦以上。到2020年,电力总装机达到6900万千瓦,其中煤电装机控制在3800万千瓦,全社会用电量力争达到1700亿千瓦时,全省外送电量力争达到1000亿千瓦时。

二、加快煤电结构调整,推进煤电转型升级

(二)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落实《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2016年至2019年,对现役16台非W型火焰锅炉和非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电机组(装机总容量792万千瓦)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实现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三)实施节能改造。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等成熟节能改造技术,重点对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实施综合性节能升级改造。(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四)淘汰落后产能。2020年前,关闭淘汰20万千瓦以下纯凝机组114万千瓦;对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国家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环保要求且不实施节能减排改造的煤电机组实施关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五)合理调控煤电投产时序。对煤电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对续建项目,业主单位要保障工程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按时投产;对在建项目,控制投产节奏,适应市场需求;已核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合理安排开工时间。原则上“十三五”前三年不核准煤电项目,后两年根据电力市场需求适时启动核准程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六)优化煤电装机结构。新建煤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和节能要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煤电企业通过“上大压小”,在我省建设60万千瓦级乃至100万千瓦级超超临界示范机组。到2020年,全省60万千瓦级机组在煤电装机的占比由目前的54%提高到68%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七)加强自备电厂管理。根据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费用。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进一步优化电力结构

(八)优化水电开发。加快续建的水电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对具备条件的水电项目实施扩机增容,力争到2020年装机达到2200万千瓦。优化水电梯级调度,实现发电、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九)加快发展风电。加大风电项目建设力度,促进风电与观光旅游综合开发,实现我省风能资源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力争到2020年装机达到600万千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在光伏资源条件较好的西部县区,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建设光伏电站。结合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观光旅游,推进农光互补等综合开发,因地制宜推进光伏扶贫,力争到2020年装机达到200万千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大力发展瓦斯和生物质能发电。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煤矿瓦斯、垃圾、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力争到2020年装机达到100万千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二)积极推进核电、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将我省核电项目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核电厂址纳入国家保护目录。争取将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纳入国家选址规划和建设规划,争取首个项目在2020年前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

(十三)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力争2018年前完成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任务,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79%,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千伏安,建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现代农村电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电网公司)

(十四)加快实施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在中心城市(区)内选取核心区域建设高可靠性示范区,到2020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9%。建设10个新型城镇化配电网示范区,实现与城镇规划建设协同推进,与水、路、气等其他基础设施协同发展。将住宅小区供电工程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建立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电网公司)

(十五)加强通道能力建设。加快金(金州变)天(天生桥二级电站)线和兴(兴义电厂)金(金州变)线在金州变电站站内配串方案的前期工作。争取国家电网支持,加快推进毕节华润煤电送重庆专用输电通道建设。加快建设威宁变至奢香变、奢香变至鸭溪变、诗乡变至碧江变、兴仁换至独山变等500千伏线路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电网公司)

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增强电力市场竞争力

(十六)扩大并规范直接交易范围。逐步减少发用电计划,逐年提高市场化交易比例,到2020年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达到60%以上,大工业用电全部实行直接交易,统调煤电企业必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探索水电和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机制。(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十七)拉动省内用电有效增长。建立电量和电价挂钩机制,鼓励大用户通过直接交易等方式降低电价,增加产能,扩大用电量。进一步落实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等新兴产业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电价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鼓励居民用电。增加城乡电力消费,为发电企业提供发展空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十八)促进外送电量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与广东等省(区、市)的电力合作,建立“计划+市场”的西电东送新机制,在计划电量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市场直接交易电量。从2016年起实施“黔电送深”对口帮扶毕节专项计划,2016年向深圳送出电量30亿千瓦时,争取逐年增加。探索与周边省(区、市)开展市场化直接交易模式,鼓励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走出去”开拓省外市场,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力争达到50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十九)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电力企业单独组建或与园区合作组建配售电公司,建设园区新增配电网,实现发配售电一体化发展,激发电力企业培育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电力企业依托自身优势成立售电公司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强化科技创新。建立企业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市场倒逼机制和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电力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步伐,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贵州电力规划研究中心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煤电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与科研机构、设备制造企业合作,针对我省无烟煤的煤质条件,开展煤电机组高效清洁发展方向研究。开展山地抗凝冻低风速启动风力发电机组的技术研究和应用,研发高效率转换光伏组件。(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一)推进电力信息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互联网建设电力生产、输配、调度、交易等智能化平台,运用我省首创的电力交易指数,加强电力交易市场的监管。按照“集中调控、分布自治、远程协作”要求,加快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实现电网快速响应与精确控制。集成电网、车企、交通、气象、安全等各种数据,建设基于电网、储能、分布式用电等元素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云平台,实现充电网、车联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建设我省流域梯级水电安全与应急信息管理平台。(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六、推进电力上中下游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电能替代步伐

(二十二)推动煤电联营。鼓励煤炭企业、煤电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推进煤炭和煤电实现联营,发展混合所有制。优先规划建设煤电联营项目,简化核准程序,实现电厂和配套煤矿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用电范围,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发电优先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参与跨省(区、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二十三)延伸电力产业链条。依托已建或在建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一批煤电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有针对性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市场销路好、科技含量高、与煤电产业能互动互补发展的加工企业进入园区,切实降低园区企业用能成本,实现能源资源高效综合利用,促进产业循环发展。探索建立“煤炭-电力-用户”联动机制,实现煤炭+煤电+下游企业共赢发展。鼓励煤电企业参股或控股大数据、大健康、大旅游等新兴产业和铝工业、化工、建材、冶金等高载能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煤电与下游产业联动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二十四)推进电能替代。鼓励居民使用蓄热式电锅炉、蓄热式电暖器、电热膜等多种电采暖设施替代分散燃煤设施。在工农业生产中,结合产业特点,推广使用电锅炉、电烤房、电窑炉、电灌溉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七、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保障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强化责任分工。在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本意见要求,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节能减排、煤电联营、淘汰落后产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政策解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二十六)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国电力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优化电源布局,做到电源建设与市场消纳相平衡、电源建设与电网发展相协调,推动煤电有序健康发展。强化规划约束,控制煤电规模,凡是未进入“十三五”国家和省级电力发展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七)强化政策支撑。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国家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的有关要求,给予电价补贴。适当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奖励300小时左右。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燃煤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对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年度火电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和全额收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八)强化精准调度。对各项改革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部门和企业职责,细化措施,制定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建立调度机制,实施精准调度,及时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任务。建立督查考核办法和情况通报制度,开展定期督查和绩效评估,对完成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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