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发〔2015〕27号
2015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陕西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6号),结合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太阳能光伏发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现有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等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不影响原有林草植被的非建设用地部分,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第五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装机容量核定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在用地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标准可参照相关建设用地定额执行。
第六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以减少征收、征用土地。施工期施工道路尽可能利用已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第七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组成。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 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
太阳能光伏发电
第八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的标准按10MWp计算:
附表:
场区用地总面积仅作为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审核的依据。当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装机容量大于或小于10MWp时,其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测算并从严确定。
第九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进场道路宽度不得大于6.0米,检修道路宽度不得大于4.5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根据企业要求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7日起施行,2017年8月7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