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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最新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07月15日 13:56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经2016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

按照需求端发力与供给侧改革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城乡发展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合湘潭市情的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政策措施,努力扩大住房消费规模,有效释放市场购房需求;切实优化住房供给侧改革,加强结构性引导,破除市场壁垒,营造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环境,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建立推进住房市场稳健发展的供应机制。

二、明确工作目标

力争市本级2016年底新建商品房库存在上年度基础上降低20%以上,在2017年底去化周期回归到15个月以内,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稳中向好发展,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总体目标。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严格调控土地供应

1.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要求,综合考虑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消化周期、存量土地等因素,合理制定全市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适度缩减新建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利用与供应计划中所占比重,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增量。

2.对部分已批未供、供而未用的房地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制定用途转换方案,经重新立项、规划调整土地用途等程序,将部分已批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重点用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领域的项目开发建设。

(二)改善商品房供应结构

1.改善商品房供应区域结构。人口密度偏小而商品房库存量偏大的湘潭经开区,要从规划、供地、预售等方面严格控制商品房新增供应量,努力消化现有房源;人口密集而房源偏紧的雨湖区,要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适当增加优质宜居楼盘,满足消费者购房需求;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等中心城区,要进一步加大商业综合体营销力度,加快商品房去库存进度,适量开发高档商品房,切实把握好商品房供应节奏。市城区各工业园区和示范区,原则上不再新建驻园企业员工宿舍和周转房。同时,合理引导市城区人口在区域间有序流动,促进各区域人口与住房资源相匹配。

2.改善商品房类别结构。适度调整商住比例,减少传统商业门面开发,鼓励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开发用地或存量商品房转型用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电子商务、物流快递、创客空间等新型产业;积极探索将上规模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整体包装,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打造服务外包产业基地,推动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以丰富的产品形态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促进房地产业与现代服务业、新型产业协同发展。

3.改善住房户型结构。坚持大中小户型合理配套,引导房产开发企业适当增加符合改善型需求的100-160平方米面积段住宅的供应,减少超大户型、小公寓等产品的开发建设。对于房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不适应市场需求产品设计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

1.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将城中村、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范围,2016—2017年,市本级计划改造“两棚”2万户,着力推进九大重点棚改片区改造,并同步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创新棚改工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联动、市直部门并联集中办理前期手续的工作机制,强力加快棚改进度。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明确重点棚改项目的市场承接主体和实施细则,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逐年纳入财政预算,为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提供充足的财政经费支撑。

3.优化棚改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鼓励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用作棚改安置房源,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市城区范围内棚改项目征拆货币化安置整体达到90%以上。

(四)鼓励征拆户购置商品房

1.鼓励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并利用补偿资金自主购买新建商品房。对征拆户在领取补偿款后12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和征拆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等,可按新购商品住房面积一次性享受2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对征拆户征拆后,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所产生的契税实行购房补贴。上述奖励和补贴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征拆户购买二手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原定补贴政策。

2.创新征拆安置方式,探索尝试货币化购房安置新模式,着力打通商品房与征拆安置房之间的转换通道。建立征拆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根据征拆户购房需求,引导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团购优惠价格提供质优价廉的房源,并鼓励房产开发企业对征拆户购房给予购房优惠和办证税费补贴。

(五)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

1.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市转移,抓紧建立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市场配置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对具备购房能力的进城农业转移人口,鼓励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2.农业转移人口到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已享受征拆购房奖励的征拆户不在此列),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依据现行政策,保留其原有宅基地,并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六)鼓励高校、中职在校生和毕业生及各类专业人才在潭落户购房

1.多措并举发展园区经济,增加就业机会,扩大人口规模,提升消费能力。在市城区各园区和示范区探索实施共有产权房政策,通过“购房+就业”的模式,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各类专业人才与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出资比例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产权共有,期满购房人可回购政府出资部分取得完全产权,进一步吸引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在园区落户择业购房。

2.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和在园区就业的毕业生,在市城区各园区和示范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所在园区和示范区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征拆购房奖励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补贴的不在此列)。

(七)加大金融信贷和住房公积金对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1.加强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宅的,贷款首付比例为20%,在执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鼓励各商业银行进一步下浮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但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2.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参照湘建房〔2016〕31号文件中农业银行推出的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信贷产品,简化相关证明材料,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3.加强住房公积金对购房贷款的支持,拓宽缴存对象范围,将在我市城区有稳定收入的从业人员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内,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和提取使用公积金,提高购房支付能力。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放宽提取、使用条件,取消限制门槛,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切实满足贷款需求。

4.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现有的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依托,拓展业务范围,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通过特色贷款业务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在城市的居住、生活、子女上学等问题。

(八)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1.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房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出商品住房进行出租,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

2.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逐步将公租房保障面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充分满足来我市工作的外地居民租住需求。落实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3.引进支持国内专业化租赁公司和本土租赁机构开展“互联网+”住房租赁业务,推动住房租赁业务向旅游、养老、教育等领域拓展。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全面改善政务环境

1.加强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定期通报全市房地产市场走势,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经营秩序,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健全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坚决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现象。

2.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善政务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3.供电、供气、供水、通信、广电等行业(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项目建设,实施跟踪服务,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对已明令禁止或停止收费的项目继续或变相收费。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湘潭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产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湘潭调查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分析全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研究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消化库存房源。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出台具体工作措施,精准发力,定向施策,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全面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目标。各县市要结合辖区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的年度绩效考核,市政府将对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对督查结果按期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新闻媒体要站在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角度,科学宣传报道我市房地产市场库存、销售、房价等情况,客观分析市场发展走势,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为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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