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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6年07月15日 11:22来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陕国土资发〔2016〕34号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陕政发﹝2016﹞5号)精神,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实现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陕西省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到2017年底全省完成关闭转产粘土实心砖厂,在满足当地工程建设总量需求的前提下,关中地区一个乡镇原则上只保留1个年生产能力在5000万块标准砖以上、其他地区一个乡镇原则上保留1—2个年生产能力2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多孔(空心)粘土砖厂。

二、整治工作原则

本次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彻底关闭各类违法违规生产企业;

(三)淘汰落后,关小建大,努力实现规模化、现代化生产;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绿色建筑建设等城乡发展需求;

(五)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以应用促进粘土砖制品的产业转型升级;

(六)保护耕地,综合利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七)消除隐患,安全生产,为维护当地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三、整治关闭范围及重点任务

(一)违法违规生产的粘土砖厂。

1、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

2、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使用等证照的;

3、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4、破坏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

5、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6、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采后未恢复耕地的;

7、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

(二)不符合各类规划的粘土砖厂。

1、位于城乡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禁采区、限采区、保护区内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

3、位于交通路线两侧威胁线路安全或严重破坏环境、影响观瞻的;

4、位于防洪、行洪堤坝保护范围内或威胁堤坝安全的。

(三)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粘土砖厂。

1、年生产规模不符合要求的;

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

3、无开采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的,取土方式和方法不合规,造成高陡边坡,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

4、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政策要求的粘土砖厂。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7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制定方案(2016年7月10日至9月30日)。

各县级政府在充分调查摸底,掌握现有粘土砖厂分布、数量和生产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粘土砖市场需求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具体整治方案。整治工作方案必须落实整治目标,明确保留、整合和关闭砖厂名单、时限、责任人、措施,并于8月底前报市级政府。市政府汇总形成本市整治方案,于2016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方案制定中,可根据当地资源和需求状况,在遵循整治工作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前提下,以县级为单位,对砖厂数量进行调剂,合理布局。同时,要注意保护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

(二)清理整顿(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整治工作期间,各市、县(区、市)暂停对新建多孔(空心)粘土砖厂的审批。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厂。对决定关闭的粘土砖厂,由市、县(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实施关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关闭到位和社会稳定。对列入整合的粘土砖厂,按照“先停产、后整合”原则,督促整合企业签订协议,落实整合主体,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和生产安全。省政府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对各县(区、市)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保留和整合的粘土砖厂,按照审批权限统一颁发证照;各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总结报告,省政府将安排有关部门对各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是全省“三保三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建立“三保三治”行动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加强领导,共同研究,统一部署,有序开展行动。

(二)夯实主体责任。县(区、市)政府是本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整治工作,确定关闭粘土砖厂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市级政府负责检查督导,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加强督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本次整治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用地审批、采矿许可证有效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查处、关闭违反土地和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砖厂。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关闭。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粘土砖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查处、关闭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砖厂。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对粘土砖的需求调研,参与粘土砖厂合理布局规划;严格实施国家绿色建筑强制性政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产品执行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并满足市场需求;同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已有建设用地上粘土砖厂的查处工作。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查处、关闭位于规划的林地内的违法违规砖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破坏水利、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砖厂的查处、关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砖生产项目,依法依规吊销被关闭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文物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粘土砖厂及取土区域是否履行文物审批。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停止向被关闭取缔的粘土砖厂供电,拆除其供电设施,并对其窃电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顿关闭中的治安秩序。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整顿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不作行为。

(四)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五)构建产业体系。各市(区)、县(区、市)要按照国家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强供给侧改革等要求,构建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产业体系,积极鼓励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材、绿色建材或其它产业;要把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作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返潮”的重要措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

(六)积极扶持引导。对证照齐全、主动关闭的粘土砖厂,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纳入墙材革新专项基金预算,给予新型墙材生产项目资金扶持;关闭的粘土砖厂开采点经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开采点原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复耕指标归所在县(市、区)使用;开采点原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复耕后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

(七)开展总结验收。清理整顿阶段性工作基本结束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政府组织对县(区、市)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向省政府上报总结报告,省政府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八)严格责任追究。在整顿治理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完成整治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粘土砖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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