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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

2016年07月15日 10:33来源:房天下   点击量:0

山西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后,山西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各市(地)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并将会同省建设厅具体核定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市(地)县物价局则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指导价格内核定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例如省物价局现核定太原市经济适用房指导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太原市定价只能低于这个价。

此外,明确五类费用不得计人经济适用房价格。具体为,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和当地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减免的其他费用。

并要同步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经济适用房价格虽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优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润可图。资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会对相关官员有所“表示”。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有限,这时“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员掌握着分配大权,在同等条件的需求下,必然是“关系”优先,当行贿的成本低于两种渠道的差价,行贿就不可避免。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健全,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利的现实下,寻租腐败是难以杜绝的。

附:山西旅游介绍

“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是对山西旅游资源的概括。山西被称为“中国古代建筑艺术博物馆”,境内保存完好的宋、金以前的地面古建筑物占全国的70%以上。古人类文化遗址、帝都古城、宝刹禅院、石窟碑碣、雕塑壁画、古塔古墓、佛道圣地、险堡关隘以及革命文物、史迹等,从北到南,构成了山西古今兼备的人文景观。至2013年底,山西省存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52处。忻州五台山为四大佛教圣地之一;大同云冈石窟是三大佛教石窟之一;晋中平遥古城是现存三座古城之一;运城解州关帝庙是规模最大的武庙。皇城相府、乔家大院、渠家大院、王家大院、李家大院、太谷三多堂、常家庄园、申家大院、孟门古镇、孔祥熙故居等为山西的民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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