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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6年07月15日 09:18来源:点击量:0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农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镇村调解、区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力争使承包经营纠纷大部分通过诉前调解、仲裁化解解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青岛市《关于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2016年,青岛市将建立健全市级、区(市)级、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四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组织体系,并保障工作经费。重点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因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流转等产生的纠纷。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首先引导当事人寻求镇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区(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处理,力争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部分通过诉前调解、仲裁化解解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在市级,由法院、司法局、农委联合成立“青岛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在涉农区市,由法院、司法局、农业局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由农业局牵头建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镇街,依托现有的镇街调解委员会,吸纳专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组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指导村级开展调解工作。在村级(社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和信息员,与镇街调解委员会联动开展工作,以预防纠纷为主,调解一般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意见》要求,“四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组织要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发挥联动调解优势,促进专业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机制,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土流网木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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