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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6〕113号

2016年07月15日 09:02来源:扬州市政府网站点击量:0

扬州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6〕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为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全面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要求,突出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坚持房地产去库存与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产城融合相结合,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相结合,与加快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相结合,统筹做好住宅类商品房和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切实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人民群众宜居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力争控制在16个月内,其中市区(含江都区)在14个月内。以县(市)为单位的去化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明显缩短,力争控制在14个月内,其中市区(含江都区)在12个月内。以县(市)为单位的去化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

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的目标。

三、重点措施

(一)积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

1、对首次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执行不超过20%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创新,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安居、创业、消费等环节的金融需求。全力推行“农民安家贷”业务,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在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为其进城购买住房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参与单位: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2、鼓励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已经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要同城镇职工一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紧张时,可采取“公转商”贴息贷款及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增加贷款资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参与单位:市人社局)

3、调整相关落户政策。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外来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其他购房者),取消购房面积限制,房主及其配偶和子女可迁入建制镇和县(市,含江都区),拥有稳定职业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房主及其配偶和子女可迁入市区。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其他购房者)凭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扬州市范围内自由迁移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房管局)

(二)鼓励新就业人才购(租)房

4、对符合《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资助条件的人才对象,给予相应的购房资助和租房补助。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以上人才分别给予500元/月—6000元/月不同档次的租房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5、对符合《扬州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优秀人才实现住房保障的意见》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6、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含)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推进拆迁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

7、实行集体土地拆迁货币化安置全覆盖。对被拆迁人原则上均应实施货币化补偿,拆迁单位确有安置房剩余量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其余部分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模式,确保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参与单位:市房管局)

8、严格控制新建拆迁安置房。各区(功能区)除用于落实已签安置协议被拆迁人的房源外,暂停安置房新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参与单位:市房管局)

9、加快将存量商品住房转用为拆迁安置房。除向被拆迁人直接发放货币补偿外,各区(功能区)应搭建被拆迁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信息平台,邀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拆迁现场并提出优惠措施,让被拆迁人了解房源供应信息自主购房;各区(功能区)也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团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定部分房源,签订协议明确预定房源的房价及结算模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供被拆迁人选择。(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参与单位: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与房地产去库存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从2017年起,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鼓励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或社会闲置住房作为公租房。逐步实施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货币化租金补助,支持其在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参与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

(四)重视非住宅商品房的管理和去库存工作

11、加强商业地产项目管理。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应明确商业地产自持的比例,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各地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应对企业自持部分的房产具体位置和面积进行明确,规划部门据此在附件、附图中标注,以保持其相对完整性。严禁商业房地产项目虚拟分割销售。(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12、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和闲置厂房等,改造为“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各地区政府可以优先租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方案由各地区制定)。(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参与单位:市房管局)

13、支持在建商业办公用房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适当降低商业办公用房的比例,并对用地性质、年限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按新用途或新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五)积极培育开拓商品房屋租赁市场

14、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规范管理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把新建商品住房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进行租赁。支持专业化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参与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

(六)加快推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15、合理调控住宅用地出让,坚持适度不饱和供应策略。2016年,市区商品住宅计划供应量调减为1500亩左右。及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把握地块上市节奏,适度调控土地供应量,对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地区,暂停相应的供地,确需土地上市挂牌的,需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

16、合理调控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市国土部门应会同各地区(功能区)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用地计划,商业综合体过度集中的地区应停止供地。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商业配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下限控制。(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

17、对于商办库存较多、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商业、办公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按新用途或新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国土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功能区)

(七)促进产业转型和企业降本增效

18、扶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房(装修房)的开发建设。鼓励养老地产和宜居适老住区的开发建设。开展扬州市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研究,从规划层面对养老设施进行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地产开发。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参照成本逼近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市房管局、市民政局)

19、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简政放权要求,全面推行不予行政许可报备制度,加强备案监督。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办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 行政审批制度,全面实施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各类评估评价“多评合一”。(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参与单位:各涉房审批单位)

20、科学调节商品房上市供应节奏,多层封顶、高层和小高层完成1/3工程量方可办理预售。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继续开展“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评选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同等条件下,降低“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信誉佳的企业和成品住宅、绿色建筑等优质项目的资金监管额度。(牵头单位:市房管局)

21、对实行分期建设的项目,依照分期建设范围,可分割登记发放土地证,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在土地出让前,将考古工作前置,降低企业开发建设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认真研究谋划,强化整体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市县一体的统一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备案,将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交付备案等关键管理节点全部纳入数据采集范围,实现项目全周期监测,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系统建设经费由财政提供保障。要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及时化解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主体责任,对存量商品房详细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结合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拆迁改造,抓紧制订本地区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并在以后每月底报送库存去化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研究制定好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

(三)强化督查考核。实行定期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实施月报告、季检查、年考核。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约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宣传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客观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大力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并负责宣传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以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去库存政策措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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