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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苏市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 93号

2016年07月14日 16:41来源: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关于印发乌苏市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6] 93号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乌苏市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4日               

乌苏市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推进商品房去库存工作要求,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做好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切实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提高人民群众宜居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与消化存量房互通机制

全市需改造的棚户区共计5950户。其中:南苑片区2179户、虹桥片区2194户、新市区片区户1194、西城片区383户。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力度,建立棚户区改造与消化存量房互通机制,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

(一)库存商品房价格确定方式:由房管局对各开发小区库存商品现房调查统计,通知开发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小区基本情况、房源明细、销售成本。负责整理汇总房屋套数、楼层、户型、面积,将汇总资料报送发改委。发改委组织财政、审计、住建局、房管局、开发企业共同核定购买价格。确定购买价格的房源在各街道公示后,移交征补中心。由征补中心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政策,组织中介机构,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安置依据,安置存量商品房。

(二)优惠政策:已纳入2016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库存商品房的,财政给予奖励,高层按购买商品房房价总额的10%奖励、多层按购买商品房房价总额的7%奖励。奖励时间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

三、重点举措

(一)激发房地产市场活跃性,加快去库存进度。每年至少举办两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帮助开发企业消化库存商品房、盘活项目,鼓励开发企业在节假日组织让利促销活动,加快库存商品房的消化。

(二)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多元化发展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房中介服务。

(三)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四、本方案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

抄 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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