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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三农政策(3):畜牧良种补贴政策、退耕还林政策

2016年07月13日 14:28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5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并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2016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3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奶牛、肉牛和肉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

2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5年,中央财政对13个省(区)投入的补奖资金达到了169.49亿元。2016年,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奖标准,完善政策内容。

24.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6年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

25.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将全国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县市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下来,还林还草。2014-2015年,中央共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500万亩,其中2014年500万亩、2015年1000万亩,还草两年共计77万亩。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籽种草费15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籽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26.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60元、50元、40元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40元。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27.渔业油价补贴综合性支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要求,从2015年起,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减船补助、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维护改造、海洋牧场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渔船安全装备等。2016年,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按照两部《通知》及相关办法要求,推进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

2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29.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从2012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民和企业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含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船)。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对现有证书证件齐全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重点更新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更新建造“安全、节能、经济、环保”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高渔船安全性能、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中央投资不超过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远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中央补助投资按照建造进度拨付。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待其建造完工后,凭《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领取中央补助投资。同时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其他作业类型渔船不得改造为拖网、张网渔船。补贴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质,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渔船十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2016年该项目继续实施。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9亿元用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向优势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强化集中连片建设,实施县原则上调整数量不超过上年的30%。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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