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和保障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九)《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十一)《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沈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区域面积1288088公顷。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第五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市农用地面积9899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86%,其中耕地面积682864公顷,园地面积13241公顷,林地面积164440公顷,牧草地面积33810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95609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958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0%,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58315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33663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3875公顷;其他土地面积1022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4%,其中水域面积61001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41270公顷。
第六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利用程度高。全市已利用土地面积11858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06%,土地利用率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耕地比重大。全市地貌以平原为主,山地集中在东北、东南部,西部主要为冲积平原。全市各类土地利用类型中,耕地面积比重较大,占土地总面积的53.01%。
(三)中心城区集中发展,集聚效应明显。沈阳作为平原城市,全市人口增长和产业的空间集聚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内现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占全市城镇工矿用地总量的65%。
(四)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全市其他土地面积1022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4%,且多数未利用土地受生态环境因素制约,不宜再进行开发,现有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第七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一直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成效显著。
(一)切实保护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为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土地保障,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
(二)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轮规划确定的各级重点项目均得到有效实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得到保障。
(三)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利用粗放的状况得到有效改善,2000年以前非农建设用地每增加1公顷,新增GDP为570万元;2000年以后提高到743万元,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四)指导了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期间,实施了东部和北部山区超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开展了科尔沁草原风沙和柳绕地区水土流失的防护林带建设工程,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
第八条 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全市农用地内部结构不协调,土地利用结构单一,耕地面积比重大,特色林果面积小。耕地中旱地面积大,农田水利设施不齐全,抗旱能力差。建设用地中产业布局分工不明显,沈阳经济区等重大发展战略的调整使原有建设用地布局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用地布局有待调整。
(二)局部地区土地退化严重。康平北部及柳绕地区受土地沙化影响较大,土地退化严重。局部低山丘陵地区植被遭到破坏,导致水土流失现象时常发生。同时,部分地区农田污染严重,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粗放。2005年全市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392平方米,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居民点规模小,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