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科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五十三条 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的调控。加强建设用地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18747公顷和45144公顷以内。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引导中心城区、新城和新市镇协调发展,有效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促进城乡用地统筹发展,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67247公顷和189044公顷以内。
第二节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深入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全面掌握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属和面积、类型和分布,建立存量用地信息系统。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鼓励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利用城镇闲散地、批而未供土地。规划期内,全市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高效利用。
第五十六条 加强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强对项目供地管理。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资源节约、环保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等工业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避免项目多占土地。
第五十七条 加大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力度
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范围。严格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各项供地政策,加快制定地方配套措施,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经营性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要逐步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多种形式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第五十八条 引导利用建设用地新空间
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优先开发缓坡丘陵地、盐碱地、污染地等土地,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积极采取措施鼓励项目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提高单位面积土地利用强度。
第三节 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优先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落实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划对我市提出的发展要求,充分考虑沈阳市作为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的战略地位,统筹各类、各区域用地。在各项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内大浑南、沈西工业走廊、蒲河新城、沈抚同城等重点发展地区以及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重点发展的新城、新市镇用地需要,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第六十条 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用地
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的合理用地,重点保障涉农县区中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等县城所在地及新市镇建设用地需要。建设用地供给要与县域经济发展的规模等级相均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繁荣县域经济。规划期内,县域经济发展新增建设用地15400公顷。
第六十一条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规模分别控制在97000公顷和94500公顷以内。
第六十二条 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的原则,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第四节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第六十三条 保障重大交通项目用地
加强交通用地的整合和优化,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提高综合运输能力。铁路方面重点保障哈大客专、沈丹客专、京沈客专、沈阳枢纽环线等铁路用地需求;公路方面重点保障沈康、沈彰等高速公路,明沈线、沈平线、丹霍线等干线公路以及公路客货运站场的用地需求;航空方面重点保障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期间,交通用地增加8136公顷,全市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并举、干支相连、集疏成网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第六十四条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与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城市输配水工程和新建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用地,保障重要河流防洪工程建设用地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地。规划相继进行石佛寺水库、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和辽西北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辽河等河流防渗、险工治理工程建设。规划期间,水利设施用地增加496公顷。
第六十五条 保障能源、环保用地
保障煤炭、电力、石油、风能和太阳能等能源项目用地,促进煤炭、电力、油气工业及其他能源工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能源需求。以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生态城市为重点,保障环保用地需求。规划期间,能源、环保项目用地增加1054公顷。
第五节 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六十六条 允许建设区
按照保护资源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相关规划间的协调衔接,严格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允许建设区。区内主要包括中心城区,沈抚、沈北、佟沟和胡台4个近郊新城,辽中、新民、法库、康平4个远郊新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具有重要功能镇村的城乡建设空间区域,土地面积14919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1.58%。
允许建设区内土地应主要用于城、镇、村或工矿发展建设,土地用途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积极引导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规模边界调整审批,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调整渐规范、布局趋优化”。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修改,报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十七条 有条件建设区
为适应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规划弹性,加强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管控,划定有条件建设区。区内用地空间主要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土地面积4487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48%。
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严格论证,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十八条 禁止建设区
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的特殊保护需要,加强相关规划间的协调衔接,严格土地生态和重要战略资源保护,划定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湿地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禁止建设区面积2139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66%。
禁止建设区内土地应主要用于生态与环境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相悖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符合主导功能的土地开发建设前,应严格前期评估与论证,制订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边界不得调整。
第六十九条 限制建设区
指市域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未纳入允许建设区的村镇建设用地、部分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用地。限制建设区面积10726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2.38%。
限制建设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结合土地综合整治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大力改善土地质量,提高土地综合产能;市级层面限制建设区内的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级规划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时划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第七十条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和湿地,维护生物多样性。控制对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对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实行强制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各类开发活动。
第七十一条 稳步增加生态功能用地比重
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湿地、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生态安全屏障。着力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大灾毁林地和矿压废弃地的修复,加快荒地造林步伐,提高土地绿化率。按照规划保护城市组团之间绿地隔离带,增加生态用地比重。
第七十二条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建设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开生态敏感地区。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供需形势,科学制定产业用地布局,构建水土资源匹配的土地开发格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容量之内,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节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七十三条 支持防护林体系建设
启动辽西北防护林带工程、辽河水系绿化工程、蒲河流域绿化工程等“三大工程”,支持防护林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形成特色的防护林网络体系。
第七十四条 加强土地退化防治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深入开展土地沙化防治,强化康平县北部地区以及新民市、辽中县辽河以西地区的土地沙化治理。加强湿地保护、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积极防治土地污染,加强土壤污染控制、治理和修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等活动破坏植被。
第七十五条 实施城镇村绿化工程
以美化城镇为重点,实施环城森林带工程、绿色通道工程、村镇绿化三环林工程和经济林工程,结合河流绿化、沟渠绿化等建设,保障城镇村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