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城镇密集发展区
主要包括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现状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拓展的重点区域。该区域总面积22959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82%。该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便利,是全市经济集聚和扩大开放的核心区域。土地利用突出行政功能、文化功能、现代商业服务功能的载体特点,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重点产业用地需求,鼓励存量土地深度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土地集聚效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绿化和水系建设,保留城镇间开敞的绿色空间,充分发挥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生态屏障作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对于局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矿产压覆区的地块,在使用过程中将加强论证和评估,采取科学措施,确保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东部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区
该区域总面积33521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03%。康平县、法库县东部的低山丘陵台地地区,林业及草场资源丰富,是林、牧、农业发展的过渡区。东陵区、苏家屯区境内的低山丘陵地区,是长白山山地与辽河、浑河冲积平原之间的过渡地带,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较高。
该区域土地利用重点突出生态服务功能,充分考虑山水自然景观和生态保护要求,以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适度安排生态旅游设施用地以及与区内人口相适应的城乡建设用地。在康平县、法库县低山丘陵台地地区,坚持粮、林、果、畜相结合,鼓励植树造草、封山育林,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培育生态养殖产业链;东陵区、苏家屯区境内的低山丘陵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分布较多,内部生态及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内将围绕建设绿色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集聚区的要求,合理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适度增加生态友好型服务业用地规模,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与主体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部平原高效农业发展区
主要包括新民市、辽中县的辽河、浑河间冲积平原地区。该区域总面积38138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9.61%。该区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资源丰富,种植业发达,是沈阳市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优质米基地。土地利用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种植业标准化工程、农田标准化工程、沃土工程,建立高效农业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维护生态体系,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开展村屯建设用地整理,充分挖掘耕地和村庄整治潜力,完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和自然环境。
第二十五条 西部农牧综合发展区
主要包括康平县、法库县的西北部和新民市的柳绕冲积平原。该区域总面积34189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54%。该区域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个别区域存在风蚀、水土流失等引起的土地退化现象。土地利用应坚持以生态治理和保护优先,维护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合理引导林、牧、矿业经济发展,杜绝毁林开荒、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现象发生;康平县、法库县西北部,继续围绕保持水土、修复退化土地等进行生态建设,加强防沙治沙、三北造林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的发展种植业,大力发展经济林产业和畜牧业,实现林业综合产业化经营;新民市的柳绕冲积平原,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道路绿化、河流绿化、沟渠绿化,防止耕地沙化,保护各主要河流和湿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发展节水农业,调整作物结构和布局,达到土地用养结合。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根据沈阳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将市域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发展区等七个土地利用功能区。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
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进行基本农田建设的区域。根据全市基本农田的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元,将现有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划入基本农田集中区,主要分布在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为33591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08%。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一般农业发展区
指除基本农田集中区外,在土地利用上以农业、林业、畜牧业发展为主的区域。一般农业发展区包含一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耕地内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及其他零星地类,在市域内广为分布。一般农业发展区面积为70264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4.55%。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建设;区内鼓励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农村面貌,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 林业发展区
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林地面积较大的东部低山丘陵地区、康平西北部和西部柳绕地区等。林业发展区面积为183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2%。区内土地利用以林业生产以及直接或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为主;区内应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因地制宜开展荒山绿化等生态整治工程,推动市域生态屏障建设。
第二十九条 城镇村发展区
指在土地利用上以城乡建设发展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区,沈抚、沈北、佟沟、胡台、辽中、新民、法库和康平8个新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具有重要功能镇村等重点发展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城镇村发展区面积为19511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5.15%。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用地应与经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建设应注重内涵挖潜,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优先考虑利用非耕地,严格用地标准控制,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条 独立工矿区
指独立于城镇村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大中型矿山等以工业发展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或已列入规划的集中连片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独立工矿区面积为514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40%。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的建设;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滞洪区,石佛寺水库等重要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面积为2792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17%。区内土地以生态保育和修复为主,对土地的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三十二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指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主要包括卧龙湖、望海寺、五龙山、仙子湖、白清寨、滑石台地质遗迹等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辉山等风景区的特级保护区等。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为302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3%。区内土地利用主要以生态旅游、休闲观光为主,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从严控制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布局生态旅游用地。
第三节 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三十三条 合理确定县级规划调控指标
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状况、主体功能定位、经济发展目标、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制定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以强化县级土地利用调控。土地利用指标分解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建设,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
第三十四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调控指标
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结构调整的时序、规模等必须在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以保证规划目标得以实现。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应严格按照县乡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要求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制规则应在县级规划中重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上下级规划的衔接
各县(市、区)要在市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针、主要目标和调控指标的约束和指导下,积极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制定配套的工程项目,加强县级土地利用统筹,做好上下级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
第六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辽宁省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指标,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总量控制,引导各类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436公顷和22642公顷以内。
第三十七条 加强生态退耕管理
切实落实国家和辽宁省生态退耕政策,稳定现有生态退耕成果。严格保护现有耕地,严禁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的,不得进行生态退耕。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
农业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并适度控制在种植业内部,避免破坏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通过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保护耕地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的方向发展,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的占用。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减少规模分别控制在920公顷和26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九条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抗灾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加强耕地灾毁情况的监测,及时复耕灾毁耕地。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沙化、洪水淹没等灾害毁损耕地规模力争控制在400公顷和1200公顷以内。
第二节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明确补充耕地法定义务。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模式,确保完成辽宁省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
第四十一条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
积极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重点的农用地整理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适度撤并自然村。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整理规模56402公顷和78759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1251公顷和3565公顷。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快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平整土地、恢复植被,进行渠、沟、路、林等配套工程建设,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注重改善生态环境。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复垦规模281公顷和1006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191公顷和722公顷。
第四十三条 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依据土地适宜性条件,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开发规模10286公顷和23643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7994公顷和18355公顷。
第三节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第四十四条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严格按照辽宁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规划期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597200公顷以上。
第四十五条 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依据基本农田调划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适当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平均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别。
第四十六条 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
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15个,面积为335917公顷,集中区内基本农田占总面积比例为74%。规划期间将利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争取各类农业和水利建设资金向基本农田集中区倾斜,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和位置。
第四十七条 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全市择优多划定3700公顷基本农田。列入清单并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环保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项目用地,规划期内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规模不超过多划定的基本农田,简化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力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积造有机肥料,发展绿肥生产,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积极探索实施基本农田有偿保护制度,提高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
第四节 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四十九条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
调整果树种植结构,重点发展特色优势果种。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荒山、荒坡等其他土地集中发展,适度增加园地规模,稳步提高园地产能和效益。
第五十条 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
把林业放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首位,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发展”的原则,着力提高现有林地的管护水平。全面落实林地占用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公益林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林地。充分利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十一条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实施辽西北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加大草原沙化治理力度。建设高产人工草地,稳定牧草地面积,防止超载放牧。坚持用养结合,进行草原改良和培育,全面提高牧草地的生产能力。
第五十二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合理确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的规模,发展设施农业。科学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规模化养殖。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养殖水面用地布局,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