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处理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农村承包地补偿款家庭内部如何合理分配?在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由于土地承包期限长,在承包期限内,因生老病死、婚娶嫁出、分家析产等原因,家庭成员经常发生变化。解决此类纠纷,必须要正确处理以下两个问题:
1.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之间是按份共有的关系还是共同共有关系。
如果是按份共有关系,那么家庭成员各自所使用的份额被征收,补偿款就应归使用人;如果是共同共有关系,那么在承包期限内,无论哪一个家庭成员使用的任何部分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征用,除青苗等补偿费用归使用者个人外,其他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平均分配。由于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俗称的“分田到户”而不是“分田到人”,因此,在此制度下,作为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单个家庭成员不能单独享有此项权利,故属共同共有关系。
2.要正确区分家庭和户之间的差别,把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限制在以户为单位的范围内,以户作为基本单位,按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由于该法对家庭和农户的区分不明确,使人们对承包主体产生认识错误,认为在家庭承包关系上,家庭和农户是同一主体,均可以作为承包方。实际上,家庭和农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庭是由具有血亲、姻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成员组成的集合,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法律规范调整;而户则是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生活、生产单位。
按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均得分别立户。虽然该条例现已失效,但从中可以了解家庭和户之间的差别。在构成形式上,有一家一户、几家一户、几户一家。就一家可以分成几户,几家也可以合成一户。
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这一状况虽有所变化,几家合成一户的状况几乎不再存在,但在农村家庭中,除了一家一户,因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几户一家的状况还是比较常见。这些家庭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但视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为同一户、已婚成年子女已分户的传统习惯做法还是被人们普遍接受。
当一个家庭由父母、成年已婚儿女和未成年儿女共同构成时,在设立农村承包关系时,成年已婚儿女应视为独立的一户,分别作为承包主体签订合同。当然,根据自愿的原则,儿女均已全部结婚成家的家庭,父母或祖父母等长辈可以保留原户或自愿与任何一已婚儿女合成一户。然而在农村家庭承包关系中,往往对此差别不予区分,均以家庭作为承包单位,这导致在分割家庭承包经营权时非常困难,这也是引起家庭矛盾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