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规范及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试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郊区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的民俗旅游接待户。
二、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采取自愿接受评定方式。凡已经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农户,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户,由所在村委会组织填报《北京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申请表》,村委会将申请表报所在乡(镇)政府汇总盖章,由乡(镇)政府将申报材料统一报所在区(县)委和旅游局审定,评定合格的颁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牌。
三、民俗旅游接待户标准
1.从业人员标准
(1)必须年满18岁,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
(4)着装干净、整洁。
2.基础设施标准
(1)有专门用于营业的客房,室内配有必备的生活用品(如暖水瓶、茶杯、毛巾等),防蚊蝇设施(如纱帘等)。要求客房床单、被罩、枕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每日定时清理房间,清洁卫生、宽敞明亮,做简单装修并具有当地民俗、民情特色。
(2)卫生间要设置醒目的标识,坑位、储池分离,使用封闭式或水冲式厕所,同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
(3)厨房独立,干净整洁。制作的饮食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标准要求,要有自定卫生管理自律制度。储藏、加工、制作食品做到生熟分开,禁止向游客兜售过期变质食品,餐具用后必须消毒。
(4)配备独立的洗浴间,住宿期间要有冷、热水。配套设施比较健全,喷淋排污通畅。
(5)配备电视机及电话。
3.服务标准
(1)服务公约及管理制度健全,住宿须知上墙,坚持住宿登记制度;
(2)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服务人员注重文明用语,做到对游客热情、礼貌;
(4)接待户家庭成员与游客要分开居住,不得混住;
(5)注意防火防盗,并配备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