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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2016年07月12日 15:23来源:宜都市政府办点击量: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都政办发〔201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宜都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改革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宜都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因我市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2016年全市仍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人享有。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签订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市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市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标准确定

根据省按近三年我市的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分配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全市统一计算并确定每亩耕地当年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二)面积核实。各乡镇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力量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乡镇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以乡镇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局。农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会同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核确定补贴资金发放的面积。

四、补贴资金发放

按市政府核定的补贴面积,全市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处)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由乡镇(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录入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财政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6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鼓励代理金融机构通过手机短信向农户发送补贴资金到帐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乡镇政府负责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上报乡镇政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四)农业部门负责调查、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负责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认定。

六、政策宣传与责任追究

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全市统一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农户,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各级各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财政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方便农民查询。

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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