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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发展及其亟需解决的问题

2016年07月12日 11:53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自1999年2月24日,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先后还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24)、《国家突发地址灾害应急预案》(2006.1.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6.17)、《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4.17),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同时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法律体系。

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据统计,地质灾害种类多达30余种,防灾形势严峻,尽管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仍有诸多亟需完善之处。

麦子-摄图网

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层级太低,缺乏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法。因此,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法是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种的重要一环。

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仅以国务院出台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来规范地质灾防治工作,无法与《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协调,难以切实有效的防治地质灾害。因而应从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机构设置、保障制度、责任承担等角度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办法。

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门法

因为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无法针对性地解决各种灾害防治问题,我国应效仿日本,制定“泥石流法”、“滑坡法”、“防坡崩塌防治法”等单一灾种的立法。另外,在在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灾后恢复的整个过程中,制定地质灾害预防规划法、灾害应急对策法、灾后重建法等法律法规,与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相协调。

完善地方性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因为所处地形地势的不同,所发生的地质灾害也会不同,因此应该针对各地的特殊情况,建立完善地方性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规章。比如在中西部地区,多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结合当地各方面情况分别进行针对性的规章制定。

健全地质灾害行政管理

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之外,在地质灾害行政管理方面也应不断健全。首先,要成立统一的灾害管理部门,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具体分工、联合合作,统一防治地质灾害。同时加大执法、监察和宣传力度。

地质灾害资金筹集多元化

值得注意的是,还应做好地质灾害的保障工作,比如应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并保证防治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同时,建立地质灾害保险制度,在地质灾害的恢复阶段,仅仅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来实现灾后重建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地质灾害保险机制,鼓励各大保险公司联保,明确保险公司义务,减轻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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