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国土批函〔2016〕7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雒容镇)2015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鱼峰区雒容镇果园村谷行队、龙婆屯、南庆村莲藕塘屯、秀水村满榄屯。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数额:
三、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前,雒容镇果园村谷行队人均耕地0.0924亩、龙婆屯人均耕地0.9813亩、南庆村莲藕塘屯人均耕地0.0808亩、秀水村满榄屯人均耕地0.7989亩,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56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账户,由我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我局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