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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关于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

2016年07月11日 16:45来源:泉州市政府网点击量:0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发展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原则

(一)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前提下,突出农户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二)坚持稳步发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稳步推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引导示范。择优培育一批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引领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目标任务

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家庭农场。到2015年底,全市力争发展家庭农场300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30家;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发展家庭农场2000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50家,实现对粮食、蔬菜、茶叶、水果、养殖和林业等主导产业全覆盖。

四、重点工作

(一)培育示范农场。家庭农场应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经营并具有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所,有连续5年及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健全和完善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示范家庭农场,充分发挥其典型带动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制度,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创办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将家庭农场经营者列为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农播〔2015〕163号)精神,积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制度和认定制度,每年市政府计划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计划培训300名家庭农场主和300名农村实用人才;认真积极配合省农业厅组织的省级示范场专项培训计划活动,计划每年选送100名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大中专院校接受免费学历培训。各地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扶持政策体系,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支持等与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挂钩。

(三)强化联合与合作。积极推进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家庭农场为基本成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粮油类家庭农场成立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或林权作价入股建立家庭合作农场。培育一批与城市社区、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合作实行直供直销的家庭农场。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把家庭农场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推进专属定制的网上交易。

五、扶持政策

(一)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将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体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承包户均承包地面积20倍左右、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地财政设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重点对土地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且流转期限较长的农户,给予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改造、高产创建、设施农业、“五新”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凡适合家庭农场承担的,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实施,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统筹政策性支农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市级财政2016-2020年每年安排200万元,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各县(市、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培育一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落实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经公告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食用菌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拓展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家庭农场列为涉农贷款重要目标客户,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根据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贷款优先办理,利率给予优惠。鼓励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特点,开展涉农贷款流程再造,合理设定业务流程、贷款期限和还款时间。发挥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作用,适度扩大贷款额度。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林权和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市、县两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对家庭农场贷款倾斜,支持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保险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加以扶持;要加强服务,落实责任,为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创造条件。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及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各级林业、渔业、国土、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紧密配合,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做好家庭农场的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开辟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财政扶持渠道。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与家庭农场建立长期协作关系,联合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试验与推广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其他相关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为加快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尽职尽责。

(三)营造发展氛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和服务发展家庭农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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