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自2016年6月28日起,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市本级(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工作。
栖霞区、雨花台区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局承办。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各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市本级设5个服务大厅,分别为华侨路(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中山路(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大光路(与市国土资源局御道街办证点合并)、中央门(与市国土资源局钟阜路办证点合并)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其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只受理对公纯土地登记业务,其余服务大厅平行受理对私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司法查解封业务、单位不动产登记(纯土地登记业务除外)在中山路大厅受理。原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办证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暂停受理个人土地登记申请。
全市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一)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中山路171号,咨询电话:83198500)
(二)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华侨路35号,咨询电话:84710245、84726022、84710699)
(三)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大光路49号,咨询电话:84680379)
(四)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龙蟠路9号,咨询电话:85532963)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江东中路265号,咨询电话:68505239)
(六)栖霞区(地址:和燕路352号,咨询电话:85307278)
(七)雨花台区(地址:软件大道176号,咨询电话:52829550)
(八)江宁区(地址1:东山街道杨家圩2号(江宁区市民中心),咨询电话:69977123;地址2:双龙大道1200号(江宁国土资源分局辅楼2楼政务大厅,受理纯土地登记业务),咨询电话:52140764)
(九)浦口区(地址1:泰山街道大桥北路69号,咨询电话:58578901;地址2:江浦街道象山路1号,咨询电话:58115577)
(十)六合区(地址1:六合区政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57096204;地址2:化工园新华西路328号江北驾校对面(受理原大厂区范围内的申请),咨询电话:57014994)
(十一)溧水区(地址:永阳街道后巷10号,咨询电话:57223140)
(十二)高淳区(地址:淳溪街道丹阳湖北路16号,咨询电话:56821737)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时限
个人商品房、存量房不动产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期限办理。
五、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时间与市本级同步。栖霞区、雨花台区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分别按所在区相关实施方案开展。高淳区已经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6月28日凌晨零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新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等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6月28日后继续按规定程序申领不动产权证。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房屋所有权按建筑面积登记,住宅小区类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统一按房基法分摊面积登记。
(四)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五)2016年6月28日至10月7日期间,存量房转让、抵押登记业务中涉及的相关交易管理工作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承办;其它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由房产部门具体承办。自2016年10月8日起,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和房屋交易管理。
(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不动产登记受理要件,请申请人提前做好有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