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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07月11日 14:28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

(三)公示确认。结合确权登记影像底图和实测结果,依次进行现场指界、地块测绘、审核公示、修正确认、解决问题、完善合同等工作。公示要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村(组)地块分布图、承包地块示意图等在村务公开场所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签章确认。

(四)完善承包合同。根据权属调查核实和公示确认结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和不规范的,进行补签、完善。以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间节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村(组)为单位,由县级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六)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前提下,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向承包方颁发由农业部监制、省农委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章的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已发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收回。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

(七)完善档案管理。依据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有关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全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八)实施数据动态和信息化管理。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等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登记管理系统,实施数据动态管理。搭建省、市、县三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和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级政府是确权登记工作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和乡(镇)要抽调干部进驻村屯,全程参与和指导确权登记工作。村级要吸纳现任“两委”干部和农村“五老”人员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协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土地航拍、影像底图制作和分发、影像底图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参与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法律问题;档案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确权登记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移交、业务培训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搞好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会、集中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村入户,全面深入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来。要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教材,培养师资,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全力打造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现场操作队伍,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技能和人力保障。

(三)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长久大计。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期分批有序推进,做到既立足当前又兼顾长远。可先抓好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可根据试点探索经验成熟度,确定扩面范围;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先行组织试点,选择1个至2个土地承包档案齐全、工作扎实和代表性强的村或乡(镇)开展试点,探索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和技术路线后,再扩展到全县(市、区)和全市(地)。

(四)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等行业标准,坚持速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不准降低标准,不准靠行政命令强制推动,不准制定不符合实际的确权登记时间表。先期已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要对照标准要求,拾遗补缺,需要返工的要返工。土地确权登记影像底图要使用比例尺1∶2000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关键界址点要进行实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外业土地测绘、内业数据建库和搭建登记管理系统服务平台这三个环节要依托专业技术单位来完成。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的专业技术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参与外业测绘的,要具备测绘地信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各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本地确权工作的专业技术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和备案。市、县两级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或组织作为监理方,全程监督指导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重要技术环节工作。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对参与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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