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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洋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2016年07月11日 09:54来源:洋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洋政办发〔2016〕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了推动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县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洋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洋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规范我县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家庭农场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和实地考查,具体工作由承担农经工作职能的工作人员负责。县农业局是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林业局、水利局应做好配合,具体审核认定工作由县农经站负责。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原则。家庭农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第五条  家庭农场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

(五)产品商品率达到95%以上;

(六)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七)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苗木花卉50亩以上;椴木食用菌200架以上,袋料食用菌30000袋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5000羽以上,其中散养鸡2000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特种养殖的,养殖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从事休闲农业的,经营性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种养殖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各降低30%。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农户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1.认定申请书;
  2.农户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4.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家庭农场认定初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农经机构进行。依据农户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镇(街道办事处)农经机构组织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对申报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填写考查确认表,由申请人确认签字,并在审核认定表镇(办)初审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送县农经站。

(三)审核。县农经站对申请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县农经站依照经营类型协调粮食、果业、畜牧、蔬菜、林业、水产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家庭农场评审小组,对申报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签字,形成认定审核意见。

(四)公示颁证。根据认定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原因说明,并退回认定申请资料。公示在洋县农业信息网上进行,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农经站及时报县农业局审定,并发文认定,颁发证书。有异议的,可由评审小组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行调查后给出结论。

(五)存档备案。家庭农场实行季度备案制。县农业局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向市农业局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场,上报家庭农场备案表,并附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第七条  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和年鉴制度。家庭农场监测管理实行自主申报制,家庭农场每隔两年应向县农经站提交一次运行报告,接受县农经站的监测管理。运行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运行报告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发展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资产负债表、经营损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逾期未提交监测报告的家庭农场,视为放弃农业部门家庭农场认定资格。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取消认定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取消认定的家庭农场认定编号不再重复使用。对认定证书登记项目有需变更的,可换发认定证书,认定编号不变。

第八条  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由认定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
  (四)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已不符合本办法对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制定的《洋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洋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2:洋县家庭农场考查确认表
  附件3:洋县家庭农场审核认定表
  附件4:洋县家庭农场认定情况备案表
  附件5:洋县家庭农场取消认定情况备案表

转自:http://www.yangxian.gov.cn/gk/gk10/gk1004/14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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