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九条,主要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被征收入的救济权、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以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入的禁止性活动等内容作了规定。
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有争议,有意见认为界定得过于宽泛,也有意见则认为不宜对公共利益的范围限定得过于严格。对征收程序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主张政府在论证时应当将补偿方案作为论证内容,并将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意向、估价单位等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入意见。二是认为发生重大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不公平,建议引入人大决策或者司法机制。三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危旧房改造征求意见的程序,就征求意见的具体比例等提出了不同意见。此外,在第二次征求意见中,还有意见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建议增加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同意比例的规定,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及被征收入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等等。
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与原拆迁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列入公共利益范畴。同时,还强调了规划和计划的调控作用,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为了保证规划的公众参与,还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八条、第九条)。
二是完善了征收程序,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第十条至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