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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青政办〔2016〕99号)

2016年07月08日 14:25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
青政办〔2016〕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作为横跨农牧区一二三产业的新兴产业,是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和满足居民休闲需求的民生产业,是缓解资源约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产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青海省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青政办〔2016〕99号)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及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青海实际,以促进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就业增收、城乡居民休闲消费为目标,以农耕文化为魂,以美丽田园为韵,以生态农牧业为基,以创新创造为径,以古朴村落为形,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丰富产业、产品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全省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水平,推动农牧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为本,以乡为魂。以农牧业为基础,农牧区为载体,突出农牧民的主体地位,科学构建农牧民利益分享机制,激发农牧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深入挖掘农耕草原文化和民俗文化资源,推进乡村传统文化产业化。
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指导、规范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科学规划,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强对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的保护,推动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自身资源特点和市场条件,突出地域和文化特色,培育发展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产品,实现个性化、差异化发展,避免简单模仿和同质化竞争。

坚持创新机制,提升效益。创新发展模式和经营机制,完善投融资体制和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农牧民和旅游经营者积极性,推动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扩大规模、提升层次、提高效益。

(三)发展目标。

积极拓展农牧业多种功能,在全省集中引导培育50个具有观光、品尝、体验、休闲、度假、教育等多功能的休闲观光农牧业基地,推进休闲农牧业由单纯观光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力争到2020年休闲农牧业经营主体达到2500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发展到243个,乡村旅游接待点达到4000家,其中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达到1200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收入达到10亿元,带动20万农牧民从中受益,形成布局合理、业态丰富、功能完善的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全省休闲农牧业、旅游业发展和脱贫攻坚等有关规划,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围绕油料、蔬菜、水果、中药材、花卉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规划,抓紧编制当地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将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一同编制,实现多规合一。要提高规划设计的创意水平,充分挖掘当地自然、历史、民俗等资源内涵,突出主题特色,开发新业态,创意新产品。

(二)改善基础设施。实施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提升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功能和主体作用,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改善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特色村道路、电力、饮水、停车场、标志标识、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解决交通主干道、重点景区与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点的道路连接。加强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美丽家园清洁行动,加大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垃圾污水处理力度,形成整洁、卫生、美观的村容村貌。

(三)健全标准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的管理和引导,抓紧修订完善《青海省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评定办法》、《青海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加强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点软硬件建设规范指导,提升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监管,着力解决散、乱、差和管理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哄抬物价、欺客宰客等问题,保护好“大美青海”品牌形象。

(四)创新发展模式。按照“一村一品、一村一韵”的发展思路,整合各方资源,集中力量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乡村旅游示范村。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康体养生、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露营、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支持各地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演艺、农事体验、节事节庆活动。鼓励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与文化、运动、森林、研学等旅游新业态融合发展。

(五)推进旅游扶贫。注重生态保护、旅游开发、扶贫攻坚有机结合,加大对贫困人口参与旅游经营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先富帮后富。积极探索以旅游资源、扶贫资金等入股参与旅游开发,让贫困群众从旅游业发展中获得稳定收益。加强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人员培训、宣传推广,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整村扶持。发挥旅游扶贫的综合带动效应,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群发展,提高旅游扶贫总体效益。

(六)支持创业就业。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专业技术人员到有条件的农牧区开展规划设计、创作创意、经营管理等就业创业行动,建设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支持高等学校、旅游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乡村旅游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到2020年,在全省打造50个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

(七)推动智慧乡村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旅游“千千万万”品牌推广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全面提升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的管理、服务、营销水平。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企业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加快推进农副产品网上交易步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APP、微信等方式宣传推广特色产品。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开展智慧旅游示范村建设。鼓励各地建设集旅游咨询、展示、预订、交易于一体的智慧旅游乡村服务平台。

(八)提升组织化水平。创新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的组织模式,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合作社、股份制公司或适度引入工商资本形成“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等方式,进行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品牌打造、形象推广,建立分工协作、上下游高效衔接、农工商贸游有机结合的产业体系,提升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的组织化水平。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群众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

(九)加强人员培训。各地要建立健全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开展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省培养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500名,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从业者10000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等部门组成的青海省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农牧厅、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共同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和制定全省推进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相关政策、争取项目资金、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做好总结推广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作为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扎实推进高原旅游名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协调服务。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产业整体发展。

农牧部门要把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纳入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整体布局,扶持和培育主导产业。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宣传营销,积极争取国内外客源。扶贫部门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加大整村推进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积极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改、科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林业、文化、卫生、税务、广电、工商、食药、通信、电力、消防、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加快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农牧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倾斜。各类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涉农财政资金,要围绕培育和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统筹安排、综合利用。

(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的服务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金融机构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稳妥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信贷支持。对信用状况好、有资源优势的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开发组织,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简化贷款手续,优惠贷款利率。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利用PPP模式、众筹模式、互联网+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旅游资源、扶贫资金等入股方式,使贫困群众在项目发展中获得资产性收益。扶贫部门要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给予贷款贴息。

(五)保障土地供给。各级政府要将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对利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功能、不固化地面、不破坏耕作层前提下,可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支持农牧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发展休闲农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鼓励利用村内集体建设土地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发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积极探索支持由村集体收购、村集体统一管理的模式,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开发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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