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西安市“房九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5〕15号)、“棚八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文件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制定了《蓝田县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从优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房地产项目用地控制、扩大保障房保障范围、鼓励搬迁移民进城安置、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等六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意见》,今后建设单位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时限将缩至10个工作日。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缩短项目备案、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规划审批、土地证办理、环评审批、市政占道挖掘、市政施工许可、建筑垃圾(渣土)清运等手续审批时限。
为了化解保障性住房库存,《意见》规定,商品住房项目不再配建廉租房,廉租房易地配建费用缴纳政策暂缓执行;扩大购置型保障房(一线职工住房、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将农业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创业及外来务工满半年的人员纳入购置型保障房保障范围;鼓励搬迁移民进城安置。对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安置移民不限定保障面积,可优先选房,但限于“一户一套”;对选择存量商品房的安置移民,县政府通过协调开发商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规定,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算率,房地产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期一年缴纳城市配套费,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给予货币化安置被征迁对象一定比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