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有部分土地承包户因与政府就补偿安置问题有争议,往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但有些地方政府为压制承包人行政诉讼,采取暗中指使村委会通过起诉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来从根本上铲除承包人的行政起诉权。
因大多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时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不完善,未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即使召开了会议也可能在计算村民代表基数等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计算产生村民代表,因此法院也不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为维护某些利益部门,机械片面的适用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发包集体土地须经超过三分之二村民或户数的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议定规则,以土地承包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或履行有瑕疵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进而剥夺了承包人的征地补偿安置权,笔者认为发包方村委会不是提起合同效力确认的主体,理由是:就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提起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村集体的过半数村民。
根据原“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有权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发包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半数村民。
尽管引用的上述司法解释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但依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原“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依然可适用于二轮承包合同,而且就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提起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主体规定只有此司法解释,因此必须适用。而从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所有条文里看,均没有发包方以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48条为依据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倒是从“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6、12等条款里看出,承包方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48条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大多数村民利益,防止村委会越权发包,因此,如果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提起合同无效确认的只有大多数村民,而绝不是发包方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