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为引领,遵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我省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支持补齐我省"三农"发展短板,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国家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二)主要目标。试点期内,围绕"一个总体目标":即切实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体制,创新推出一批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为核心抵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落实"六项配套措施":一是多方参与、分类有序、运转顺畅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进展顺利;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显著,借款人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三是组织完善、功能健全、运行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稳较快发展;四是程序清晰、证书规范的"两权"抵押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五是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更加完善,专业评估机构稳步发展;六是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更加健全,业务风险有效分散。努力实现"三个提升,一个不高于":即"两权"抵押贷款余额、增量和支持的客户数等有较大幅度提升,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我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为汉寿县、岳阳县、新田县、桃江县、洞口县、沅陵县、慈利县和双峰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为浏阳市、耒阳市和麻阳县。
(二)试点金融机构。省内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试点。推动形成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两权"抵押融资服务组织体系。
(三)可参照执行的事项。省内已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但未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的地区,应坚持审慎原则,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45号文件要求,参照本实施意见,对配套措施等进行规范、改进和完善,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以及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均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试点任务
(一)切实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贷款对象上,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产品上,鼓励开发以"两权"为单一抵押物,或"两权"抵押占主导作用的信贷产品。在贷款用途上,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在贷款抵押率及额度上,应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鼓励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的借款人,适当提高抵押率。在贷款利率上,应参考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实际合理自主确定。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费用。在贷款期限上,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鼓励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期限。
(二)建立健全抵押物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在保证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由金融机构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各试点县市要切实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积极探索设立或引入政府牵头、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资产管理公司、农村物权公司和农村产权收储中心等产权收储或托管机构,对无法流转或流转不成功的抵押物进行统一收购和处置,确保承贷银行顺利实现抵押权。
(三)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试点县市"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安排优先、费用优惠。试点县市要加快推进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原则上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鼓励试点县市探索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和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经营权,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要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登记窗口逐步延伸至乡镇。已实行统一登记的浏阳市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耒阳市、麻阳县应分别在2016年6月底、2016年11月底前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四)积极构建"两权"价值评估体系。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对"两权"价值进行评估。试点县市要积极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机构,探索制定"两权"价值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编制和发布"两权"基准价格。对难以协商认定或授信额较大的,原则上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应综合考虑当地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土地已付租金、平均预期纯收入、经营权剩余年限以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因素。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评估应综合考虑农房位置、建筑材料、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
(五)完善"两权"抵押登记制度。试点县市"两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在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两权"抵押登记部门要切实采取审核、公示等多种方式,确保抵押物权属没有争议。试点县市要制定和完善"两权"抵押登记工作细则等制度办法,细化抵押登记条件、类别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颁发他项权利证书,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事项依法进行登记确认,确保"两权"抵押登记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保障金融机构权益。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试点期内,相关部门对"两权"抵押登记应适当减免费用。
(六)大力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县市、乡镇一体化、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农村产权信息管理网络,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科学设计交易规则,明确产权审查监督、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调处仲裁、风险防范等方法、步骤,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政府出资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试点县市要针对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和运营,出台相应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七)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每个试点县市应建立100万元以上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省财政通过先建再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对试点地区予以适当补助。试点县市应建立健全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使用条件和补偿比例等;对风险补偿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户专用,并足额划拨资金;专项资金规模应根据贷款发放情况适时扩大。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两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各试点县市要进一步完善辖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试点县市开发多层次、多元化的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对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一定担保费率的优惠。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在试点县市拓展业务。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对"两权"抵押贷款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
(八)加大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试点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做好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省财政厅要督促试点县市及时拨付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向试点县市提供农地确权工作底图。税务部门要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湖南银监局要对试点县市"两权"抵押贷款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两权"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适当提高试点县市"两权"抵押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予追究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湖南保监局要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相关产品,支持试点县市保险公司发展特色农险,积极争取和推动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提高保险金额。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6年3月底前)。成立湖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级试点工作小组"),各试点县市相应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银行。试点县市要制定"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目标、试点内容、实施步骤、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级试点工作小组。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4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4月-2017年10月)。省级试点工作小组要强化监督考核,选择部分试点县市开展现场调研督导,督促试点县市落实各项配套措施;适时召开全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期推进会,总结前期试点工作,部署后阶段工作。试点县市要积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定期开展试点工作自评,加快落实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流转交易、风险补偿等配套措施,为试点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两权"抵押贷款相关信贷产品,不断提升涉农信贷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开展试点业务。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12月)。试点县市系统总结试点过程中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以市州政府名义上报省级试点工作小组。省级试点工作小组对全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并撰写全省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级试点工作小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法制办、湖南银监局和湖南保监局等部门为省级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省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级试点工作小组要落实好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做好跟踪指导、专项统计、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在试点期间的每年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省级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根据工作需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试点相关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试点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试点主体责任,把"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作为关系"三农"发展的大事,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明确试点任务分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协调推动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制定和完善配套文件,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金融机构对试点地区基层行(社)参与试点,要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等方面,做好配套的制度安排,确保试点稳妥推进。
(三)有序实施推动。试点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目标、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将抵押物风险处置、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风险补偿等配套措施做细、做实,严格按照进度要求扎实推进试点。金融机构要制定"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明确"两权"抵押贷款投放计划、相关信贷产品创新和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等具体目标,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开展检查督促。省级试点工作小组要通过实地督导、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县市业务开展、配套政策落实、风险处置等方面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市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试点县市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对试点地区基层行(社)"两权"抵押贷款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督促其积极参与试点,妥善处理业务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五)强化考核评估。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牵头建立和完善"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监测考核及简报制度,明确监测考核对象、内容和时间等要求,规范试点贷款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反映试点进展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纳入"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试点县市和省级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试点县市应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所在市人民银行会同当地银监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以简报形式印送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会同湖南银监局汇总各市审核后的报告,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
(六)做好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因地制宜,创新方法,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试点工作宣传,重点针对农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类主体,积极宣传"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重大意义、政策要求、贷款条件、服务流程等情况,适时推介典型经验、成功做法,促进相关各方提高认识、达成共识,营造推进试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