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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农场融资的三大建议

2016年07月07日 10:55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微观经济组织,指引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方向。随着其进一步发展,暴露出的融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以下是关于家庭农场融资的三大建议:

1.农场主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三方协作

积极争取政府给予那些向农场主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补助,争取农村信用社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争取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到家庭农场建设,加大对农场的基础设施投入。积极了解金融机构的贷款限制,争取银行、信用社放宽对农场主的贷款限制,降低贷款利率,实行差异性贷款模式,对不同经营规模的农场主给予不同程度的贷款限额。也有一些地区,以“优惠贷款”、“专项资金”、“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主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力争获取这些政策性的资金扶持项目,减轻农场的融资压力。

2.尝试新的融资担保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宅基地、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作为一般的家庭农场主, 他向银行贷款融资所能作为抵押的一般都是自有的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严重地制约了家庭农场主的融资贷款,不少地区开始允许农场主用住房、农产品的收益权作为抵押品。

对为了破除现行法律制度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上的制约作用进行了估计,国家层面可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法》等进行论证、修改,推动农村产权改革,取消或者适当放宽对农村承包经营用地、宅基地的抵押限制,提高农村产权的流动性,建立农村产权市场,实现农村各类产权效用。 在相关法律规定修改前,可以参考一些地区通过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方式, 探索破解农村产权抵押难题,以降低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

例如,温州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使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有章可循。随后,温州又出台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2类农村产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活体畜禽所有权;农产品期权;知识产权;农业类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3.联保贷款

农场主之间可以互相合作,实行联保贷款;农场主之间加强交流,家庭农场经营好的农场主可以为正遇到融资困境的农场主提供实践性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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