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流转“四荒”土地后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解答: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 〔2012〕19号):“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即不仅包括狭义上讲的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处分给他人享有,自己不再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还包括承包经营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赋予他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某些权能,而承包经营权人并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一级市场的流转和二级市场的流转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实践中体现为“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行为;后者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转让给第三者的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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