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汝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扩大住房消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汝州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汝政办〔2016〕132号。 文件对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州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汝政办〔2016〕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30日
汝州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专项补贴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扩大住房消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是指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第三条 进城购房的农民,原有农村农业户口享有的相应权利按现行政策保持不变。同时,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就业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凡自愿在我市城区购房的市级以上文明村农民,可以享受省财政专项购房补贴给予新购房屋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购房补贴发放以省财政已拨付我市的专项购房补贴资金为准,省财政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第五条 农民进城所购的房屋,必须是汝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新建的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农业户口本;
(三)在汝州市城区已经市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市区无房证明等。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提供的相关材料计算补贴金额,并将补贴相关信息在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将核定的购房补贴金额打入农民个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纪检、检察部门将严肃查处以下套取、冒领、骗取省财政专项购房补贴资金的行为:
(一)凡弄虚作假冒领省财政专项购房补贴的,坚决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通报全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具体办理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的,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在领取购房补贴后退房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文明村认定由市文明办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