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昆山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6〕123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昆山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3日
昆山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的精神,为认真落实农业 “三项补贴” 改革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总体部署,主动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鼓励保护耕地地力、实现 “藏粮于地” 为目标,推进农业 “三项补贴” 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优化,明确目标。整合原 “三项补贴” ,调整政策目标,突出精准高效。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政策与发放过程透明公开,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发放到位。
(三)据实确定,应补尽补。区别情况确定补贴对象,在政策界定的范围内应补尽补。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 “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按谁耕种(经营)补给谁核定补贴对象。具体分下列四种情况:
1.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成立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由承租人享受此项补贴。
2. 经认定的新型合作农场是土地的独立经营主体,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权。新型合作农场创新管理机制,如划片定产量定成本核算等,所产生的管理责任人为非独立经营主体,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自己耕种的农户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权。
4. 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由集体管理的土地(通过地方性政策补偿后,承包经营权已与农户脱钩的土地),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承租人为补贴对象;管理主体直接经营的即为补贴对象,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补贴。
(二)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补贴计发依据为粮油种植耕地面积(含享受休耕补贴的面积)。补贴标准为118元/亩。
(三)操作要求
1. 建立补贴清册。各区镇以村为单位,按照补贴计发依据、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统计计算每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附件1),每个补贴受益人签字确认。
2. 公开公示。各区镇按照计发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市和区镇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公示,要求在7月5日前完成公示。
3. 资金发放。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区镇应及时汇总公示情况,填报附件2,于7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农委,确保于2016年7月10日将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财政局、农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区镇是本辖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做好补贴数据的采集审核、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并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级以上财政下达的工作经费补助重点向区镇倾斜,不足部分区镇财政可适当安排。市财政局、农委和区镇都要明确责任人,切实抓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业 “三项补贴” 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局、农委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改革后的补贴政策进行宣传,并印发补贴政策告知书进行发放。区镇、村两级要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及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及投诉。
(三)规范操作程序。各区镇要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涉农补贴 “一折通” 信息系统操作。要采取电话、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市财政局、农委要设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监督电话,并在市主要媒体及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纳入区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要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四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财政、农业、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监督电话:
昆山市财政局 0512-57359731
昆山市农业委员会 0512-57378533
附件:
1. 昆山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
2. 昆山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
转自:http://www.ks.gov.cn/zwgk/nry.jsp?id=59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