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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原有地界消失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2016年07月06日 11:39来源:点击量:0

流转后原有地界消失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一、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要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实测法,即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航测法,即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图解法,即以已经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组合法,即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二、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

(一)各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权登记工作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的,为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统一规范,农业部等部门下发了开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调查规程,各地应严格执行。

(二)农业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对开展规模经营等造成承包地块边界灭失的,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可通过实测法、航测费、图解法、组合法等测量方法确定地界和四至。

(三)各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积极稳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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