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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实施意见(最新)

2016年07月06日 10:05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镇区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棚改项目,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政策性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市政府指中山市人民政府,镇区政府指辖区内有棚改任务、实力较强的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镇区政府)。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购买主体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具备相关主体资格及资质的主体机构。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二章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七条棚户区项目应由所在镇区政府提出可行性方案,并经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综合评估,并符合相关要求,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向省申报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中山市2015年、2016年、2017年实施棚户区改造任务规划。该分年建设规模可根据调查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动态调整。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棚改建设资金需求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要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中山市整体财政实力相匹配。关于目标、行动纲要以及财政能力测算等具体内容,可由市政府授权部门以函件形式单独向融资银行出具。

第三章政策准备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购买主体所属的本级政府应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备忘录,或出函承诺明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市政府、镇区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可通过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章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棚改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服务承接主体。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报中山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结合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主体资格、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就购买棚改服务事项进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九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二十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项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承接主体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承接主体可以棚改购买服务合同项下权益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和购买主体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合规使用贷款,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区域内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镇区政府承担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镇区政府在棚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属地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购买主体所属的市、镇区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二十九条市、镇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采购资金。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在预算报表中反映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纳入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并将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民政、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骗取贷款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的,要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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