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应主要在中观区域尺度来实现。区域发展的非均衡性和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农地非农化内在的合理性,往往使得上级下达耕地保护数量任务的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与预期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保障耕地总量平衡。例如,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因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却因强调“自我平衡”而无法占用,从而影响经济发展;而对人均耕地资源充裕的地区,剩余农产品却因其他地区都实现了耕地资源总量动态平衡而难以销售,使农业土地利用效益和农业生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这样的“平衡”就缺乏实际意义。事实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目标要实现的是积极、动态的平衡,即努力争取一定范围内的区际平衡。它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总体平衡”,即全国要稳定现有耕地面积,保证人均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不再减少。
(2)“地区平衡”,各中观区域要做到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耕地面积增减基本平衡,正确处理好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的关系。同时,应保证省级行政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解决吃饭问题上,我国实行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也即要求粮食在各省自我平衡。在省级以下各级区域之间,应充分发挥市场流通的作用, 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用粮和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区域调剂。
(3)“时间平衡”,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耕地总量有动态变化。因此,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应有近、中、长期的规划,有阶段性限制。
(4)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耕地质量平衡基础上的数量平衡,耕地的总量是含有质的量,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以保持一定的粮食生产能力为直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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