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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关于加强宜春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07月06日 09:36来源:宜春市政府网点击量:0

宜春市为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交入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及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宜春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制度

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得出让,从根本上杜绝由于房屋征收、搬迁或地上附着物清除等行为,导致出让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下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日期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从而造成土地出让金不能及时足额缴交入库。

由于城市建设急需用地又暂不具备“净地”的土地,由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达到“净地”条件的具体时间,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出让须知》中予以明确,事先告知参与竞买的意向竞买人。宗地成交后,如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未按照《承诺书》承诺的时间节点将宗地上的地面建筑物、附着物等搬迁清除到位,致使土地无法交付的,由宗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责任。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交易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提高土地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宗地起始价的60%,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三个月。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出让人在三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容积率、土地用途、开竣工时间等。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人在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50%的首付款,余款三个月内缴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按照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受让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出让人每日收取受让人延迟支付款项金额1‰的违约金。受让人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没收前期支付的土地竞买保证金。

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控规调整及规划条件变更程序进行规划条件变更后重新下达,受让人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变更书,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受让人三个月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未按补充合同约定时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出让人每日收取受让人延迟支付款项金额1‰的违约金。擅自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按违章建筑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按规定标准足额计提专项资金

严格执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六项资金制度,其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5%的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面积每平方米9.4元计提;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8%的比例计提;已实行宗地核算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提,其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央统筹20%部分和省统筹20%部分必须按季足额划转,年终清算。尚未实行宗地核算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暂按“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2%计提。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严禁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支付使用。

五、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为追缴土地出让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组织各类欠款的催缴、入库等事宜,相关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每个月向财政部门、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土地成交和受让人土地出让金缴交履约情况,市财政部门每个月向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收缴入库情况。对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利息和违约金的受让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六、建立国有土地受让人信用评级制度

对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受让人,采取降级、扣分或列入黑名单等措施,限制或禁止其参与中心城区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活动,促使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交入库。对拒不配合土地出让收入清缴工作的受让人,市政府抄告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生成该受让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融资贷款予以限制,违约行为由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建立完善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收缴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擅自给欠缴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的受让人办理相关动工手续、证照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和违约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6年4 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3月1日

>>推荐阅读:浙江丽水市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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