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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给本地人还是外地人?

2016年07月05日 16:35来源:点击量:0

日前,农业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提出土地流转交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那么,土地流出方在选择流转对象时是否会以新型经营主体视首选呢?

 

引导和鼓励农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以发展规模经营,是国内外农业现代化的普遍选择。在我国,土地流转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在农村熟人社会,土地流转行为不完全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选择,深受到亲缘和地缘影响,土地流出方倾向于将土地流转给与自己有亲缘和地缘关系的经营者。尤其对于部分外出务工或进城生活的土地流出方而言,土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显得弱化,但其保障功能依然存在,更乐意将土地托付给熟悉的本地人,土地流转多发生在本地。

“农民有土地出租都会主动找我”,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天汇农业合作社负责人吴茂荣表示在本地流转土地不愁,他陆续以出租的形式流转了2.1万亩土地。相对散户,类似奇台县天汇农业合作社等本地新型经营主体备受土地流出方青睐,因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更具稳定性、可预见效益也更高。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土地租金对引导土地流出方选择流转对象非常重要,土地流转市场的土地租金比熟人社会中流转租金高得越多,土地就越倾向于在社会层面流转。当然也不尽然是有价高者得,农户也会综合考虑土地流转方生产经营能力、土地用途、流转期限等因素。据安徽凤阳县小溪河镇梨园村村委书记黄玉壮介绍,目前有70%的村民愿意土地流转,50%的人主动要求土地流转,还有30%的人持观望态度相较于以往的熟人,“村民更乐意将土地流转给懂技术、经营规模大的种植大户”。

可见,农地流出方在选择本区域内外的流转对象时,都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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