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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最新消息)

2016年07月05日 11:23来源: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

1.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二、全力推进货币化安置

2.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将危旧楼整体拆除改造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原则上100%实行货币化安置,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优惠措施,制定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对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货币化补偿标准可根据评估价格并参照新房市场价格综合考量确定;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回迁户,按照当地平均临迁月数和临迁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用;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努力实现各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3.鼓励被征收人新购商品房。房管部门要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摸清房地产市场库存房源情况,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供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认购。

三、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4.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研究出台指导农民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继续执行宽松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含),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四、积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5.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发放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房企,鼓励银行继续加大贷款支持,不抽贷、不断贷,并对原有贷款期限进行优化、调整,分别给予续贷、展期等支持;对原来未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且经营和销售正常、效益较好、规模较大的房企,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适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6.大力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调整到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可调整到30%。全面落实“农民安家贷”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五、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7.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六、完善配套政策

8.加强供给调控。将商品房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新开发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纳入控制范围,原则上2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其他县也要根据本地供需情况,实施自我调节,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开发规模。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于已取得用地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其转型发展,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于新用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项目,可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后办理规划许可;对于新用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项目,可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盘活力度,特别是对一些房企长期囤积没有开发的土地必须依法处置。加大商业库存的盘活力度。

七、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政策

9.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取消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取消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限制。

八、完善工作机制

10.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加强检查考核,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进行约谈和追责。

11.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上级有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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