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关于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新的政策和指导精神,2016年易地搬迁的原则:
(一)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必须是居住在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劣,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深石山区、高寒山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自然资源匮乏,没有发展潜力,扶持成本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居住在该地区的贫困村独居户和散居户。居住在中心村(自然村)地带或水、电、路相对便利的贫困户不能确定为搬迁对象。
(二)搬迁安置。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安置区集中安置。
(三)房屋和宅基地。不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必须收回,由当地政府组织对其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集体所有。
坚决杜绝不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搬迁目标,真正使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条件恶劣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易地搬迁实现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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